深化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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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设想
作者:沈亦兰徐庆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进一步深化现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必要性、深化现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若干举措等。

关键词书记员管理体制职责
作者简介:沈亦兰、徐庆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96-02
一、进一步深化现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书记员对自身岗位的认同感、职业荣誉感还没有完全建立
虽然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已经推行了多年,书记员已成为与检察官、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及法警人员相平行的一个序列,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书记员还没有象其他序列的人员那样,树立起必要的岗位认同感,对书记员职位的荣誉感还比较淡薄。

许多书记员还是把担任书记员作为一种临时的选择,期望转入检察官等序列。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许多书记员毕业后是抱着担任检察官的愿望来检察院的,根据以往的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发展模式,担任书记员只是一个临时的过渡,他们并无长期担任书记员的思想准备,因此心理落差大。

(2)由于采取分散到各处室管理的模式,基本是还是沿袭过去那种“一检一书”的办案组的模式,书记员依然依附于检察官从事各项工作,在考核上也附属于各办案组,难免会被边缘化,导致自身的独立性和价值难以真正体现。

(3)由于没有立法和司法上的制度保障,书记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与检察官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级别配置还不高,不像医院那样,资深护士的收入常常高于资历较浅的医生,因此,不少书记员认为担任终身书记员没有出路。

(二)书记员与检察官的职责还没有完全清晰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没有关于书记员职责、定位的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书记员的职责、定位不甚明确,虽然我院制定了《关于实行书记员等级管理的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然而对书记员的具体定位,究竟应当承担什么职责还没有详细地规定。

因此,目前书记员
分散在各办案组中,由检察官指挥,与检察官的关系基本上是行政式的命令和服从关系。

由于定位不清晰,导致在办案中有时会出现检察官与书记员的角色错位。

一些检察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要承担书记员的工作,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一些书记员也要承担一些本该由检察官处理的案件。

具体情况是:(1)案件数量多,办案人手少。

为了完成大量的案件,保证结案率,一些书记员也独立或参与办案(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仍由检察官掌握)。

(2)业务部门每办理一个案件都要把整个案件的情况输入电脑,电脑软件设计的内容没有界定是由检察官输入,还是由书记员输入。

如果一个案件由一个承办人办理、输入,那么他对案件的情况比较熟悉,电脑输入就快,办案效率也就提高了。

当然,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三)书记员专业化建设程度还不高
分类管理后,书记员形成了自己单独的序列,然而由于多种原因,使得书记员专业化建设程度还有待提高。

具体表现为:一是书记员法律专业知识与书记员岗位不对应。

一方面,一些书记员学历高、起点高,能力又较强,因此不安心书记员的工作。

二是书记员的技术技能与书记员岗位的要求有差距。

不少书记员文字记录的速度、准确度,电脑打字的速度,文书制作和归档的标准度还没有达到专业化的要求,难以为检察官和检察业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是书记员的培训缺乏系统化和专业化。

由于书记员分散在各办案组中,基本上沿袭了过去“师徒式”的学习提高方法,由于各个检察官之间水平参差不齐,一定程度影响着书记员的水平和能力。

由院里集中对书记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又有诸多不便。

二、深化现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若干举措
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不可能一劳永逸。

实践是无止境的,改革创新也是无止境的。

针对现行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

(一)明确书记员的定位、职责及岗位要求
1.关于书记员的定位。

深化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首要的任务是要明确书记员的定位。

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书记员是与检察官、行政人员、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相平行的一个序列,它在整个检察队伍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由于工作性质的缘故,书记员的定位集中体现在书记员与检察官的相互关系上。

参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对法院书记员定位的规定,我们认为,检察书记员的定位应当类似于法院书记员的定位。

因此,检察书记员应当定位为检察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工作。

这个定位表明:(1)书记员工作是检察工作的一部分,书记员从事的不是社会性的工作,书记员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检察机关承担。

因此,书记员工作不能由社会组织承担。

这是深化书记员改革必须遵循方向。

(2)书记员从事的是事务性工作,不应当是业务性工作。

何为事务性工作,就是检察机关在执行司法工作中的一切非业务性的工作。

当然书记员的事务性工作不同于行政人员的事务性工作,有些书记员工作,象出示拘留证、送达告知书等同样具有司法的性质。

(3)书记员地位
独立,与检察官是新型的指导服务型关系,彼此是平等的、灵活的,而非僵化的从属关系。

书记员与检察官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工作,但并非单向的指导,书记员也可对检察官形成一定的外部监督。

2.关于书记员的职责。

书记员的定位决定其职责。

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从事事务性的辅助工作。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各种诉讼活动中服从检察官指挥,协助检察官处理与诉讼有关的事务;二是跟随检察官参加各种诉讼活动,制作并保存各种诉讼案件的笔录和案件卷宗;三是制作并保存各种诉讼法律文书和文件、信函及其他有关检察文秘事务。

归纳起来,大致有三个方面,即记录、归档和事务三类。

具体职责要根据基层院的特点,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

3.关于书记员的任职资格。

书记员的任职资格是担任书记员的最低的岗位要求。

可以从政治上、身体上、学历上、专业技能上考虑,并结合上海、浦东及我院的实际加以规定。

一是政治上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书记员也属于国家公务人员。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书记员工作的性質的特殊性,要求书记员必须有最起码的政治素质,即拥护宪法。

二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身体健康是担任公务人员的通常要求。

由于检察官工作的重要性,检察官法对担任检察官年龄的最低要求是23周岁,但是书记员从事的是事务性辅助工作,因此在年龄上可适当降低,参照通常的做法是年满18周岁。

三是学历上应当具有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

前面已提到,书记员从事的是事务性辅助工作,因此在学历上不宜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让研究生从事书记员工作,一方面其本人不一定安心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又造成了才人的浪费。

但是新区的起点又比较高,因此学历又不能太低。

因此,以大学本科为主、专科为辅,专业以法律专业为主较为合适。

四是专业技能上的要求。

这是书记员岗位要求的重点。

从书记员的三项职责记录、事务和归档来看。

作为一名书记员在记录上应该具有一定的能力,包括文字整洁、美观,记录快而准确,并具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在事务处理上要迅速规范,具有草拟多种公文的能力;在归档上要符合较高的档案工作要求。

(二)成立业务管理中心,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集中管理,变换名称。

要注意发挥人力资源集中的规模效应,参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变书记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

成立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有关检察业务,并负责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为提高书记员的职业荣誉感,借鉴日本等国外的经验,将书记员的名称改为书记官,与检察官的名称相对应。

书记官从高到低分别称为首席书记官、次席书记官、主任书记官、副主任书记官和书记官五个等级,分别对应现行的套用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五个级别的书记员等级制度。

2.统一调配,定期轮换。

业务管理中心根据有关办案部门案件的多少、对书记官的需求量决定指派不同量的书记官提供书记官服务,这种做法克服了由于不同部门、不同办案组案件的多寡、需求的缓急而出现的忙闲不均的状况,有利于评估不同检察官案件的书记官的使用
量,加快办案节奏,也有利于最大化的利用人力资源。

书记官采取“跟案不跟人”的做法,从收案到结案为不同的检察官提供书记员服务。

3.统一考核,专业化培训。

现行的考核将书记员纳入各处室进行考核,由于各处室工作性质、工作量的不同,并且将书记员与协办检察官一同考核,使得书记员考核缺乏可比性,也不科学,因此,难以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

实行集中管理后,由业务管理中心按照书记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对书记官实行统一的考核奖惩,使书记官在相同的条件和标准下竞争,其公正性和科学性大大增强,从而有利于调动书记官的积极性。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后,业务管理中心可针对书记官的实际,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培训包括法律知识的培训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书记官的素质。

(三)对新录用的书记员一律采用聘任制
书记员聘任制,就是将书记员终身制的公务员管理模式,改为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模式。

检察机关与新录用的书记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存续期间,书记员具有公务人员的身份,一旦合同终止,书记员即失去公务人员的身份。

这种模式符合书记员作为技术性、辅助性岗位的特点,改变干部能进不能出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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