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持续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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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留样的目检观察
• 1.如不影响留样的外观完整性,应定期对留 样进行外观检查,并做相应的记录。如有 异常,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2.留样目检观察的结果可以在年度产品质量 回顾报告中体现。
留样的使用
• 一般情况下,留样仅在有特殊目的时才能 使用,例如调查、投诉。使用前需要得到 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填写留样抽检记录。
• 稳定性试验负责人按稳定性考察方案定期对稳 定性试验结果进行汇总,出具稳定性考察报告。 内容包括:所选的批次;产品有效期;批生产 信息;分析试验和质量标准;试验结果;与稳 定性试验方案的偏差;结论;数据表。稳定性 试验报告应及时更新。所有稳定性研究完成后, 应出具最终的稳定性报告。并经由质量授权人 批准。整理归档。 • 稳定性试验负责人应对本年度的稳定性试验做 出总结为年度产品质量回顾提供有效依据。
• 成品留样必须使用其商业包装。依据产品注册批准的贮藏 条件存在相应的区域。
• 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 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 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 后一年。
留样标签
• 留样应贴有留样标签,标签上标明产品名 称、批号、留样日期、有效期至、贮存条 件。
留样记录
• 1.留样需要有相应的记录,如:成品留样记录 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留样数量、失效日 期、贮存条件、留样人、留样编号、目检结果、 观察人签名和日期。其它见附件。 • 2.留样要及时填写留样货位卡:如:成品留样 货位卡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货位卡号、批 号、包装规格、留样编号、留样数量、留样人 等。留样编号:L-品种代号-XX-YY,L代表留样, XX代表月份,YY代表流水号。
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
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考察试验方法
• 考察是在接近药品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每个 品种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每年生产的 第一批产品,市售包装,在温度25℃±2℃、相对 湿度60%±10%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或在温度 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放置12个 月,每 3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 个月、9个月、12个月取样,按成品质量标准所包 含的项目进行全检。12个月以后,仍需继续考察, 分别于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取样进行检测。 • 有重大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等变动时, 在变动后应连续抽取三批样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中间产品的留样
• 1.中间产品留样量为能完成全检量的2倍。 • 2.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 适当包装密封。 • 3.中间产品留样保存至该中间产品的成 品放行后。
成品的留样
• 成品留样分一般留样和稳定性考察留样。 • 每批药品的一般留样数量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 的质量标准完成全检量的2倍。 • 稳定性考察留样量一般为全检量的一、稳定性试验数据异常 • 1.属异常情况,但仍是合格品;应执行《OOS/OOE调查程序》 的有关规定,并将调查结果报于质保科。 • 2.属异常情况,已是不合格品。首先执行《OOS/OOE调查程序》 的有关规定,若已确定不是化验室偏差,将详细情况报于质量 部长,质量部长安排按《质量风险管理规程》对此批产品进行 处理。 • 3.每天填写上、下午《稳定性试验室温湿度记录》,稳定性试验 室出现超温超湿情况应在2小时内处理,否则试验失败。 • 4.稳定性试验负责人每天检查一次稳定性试验室空调运行情况, 填写《药品稳定性试验箱运行记录》及空调运行记录。发现异 常及时处理。
留样的销毁
• 1.留样药品或物料按照规定保存并超过保存 期后需要进行销毁处理。 • 2.由留样人定期收集需要销毁的留样信息, 成品留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进行销毁。 填写留样销毁记录。
持续稳定性考察
• 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
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
(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
考察项目
• 按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进行全检。 否则应当说明理由。
• 持续稳定性试验样品应严格管理,应填写 《 稳定性试验留样记录》内容包括品名、 日期、批号、包装规格、货位卡号、样品 数量、失效日期、负责人;每次放入和取 出均应填写《稳定性试验样品货位卡》。 内容包括:日期、品名、批号、包装规格、 货位卡号、样品数量、领用数量、剩余数 量、领用人、负责人。货位卡号:WL-品种 代号-XX-YY,WL代表稳定性考察留样, XX 代表月份,YY代表流水号。
留样、持续考察(日常检查要求)
留样
• 留样概念: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 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 留样要求:
(1)留样室环境要求:常温留样室温度应小于30℃。 阴凉留样室温度应小于20℃。留样管理人员每日上 下午各观察温湿度一次,并记录。 (2)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品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稳定性试验样品管理
• 1.样品考察期间任何人不得动用和私自处理 样品,样品使用应有记录,并由负责人批 准。 • 2.考察期满的剩余样品,由稳定性试验负责 人填写稳定性试验样品销毁记录,经质量 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
• 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的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当 有书面协议,且均应当保存持续稳定性考 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谢谢
(3)对于特殊药品留样要求双人双锁,且室内有监 控设备。
原辅料、包装材料的留样:
• 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 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 必单独留样; • 2.原辅料、包装材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 3.印字包材和直接接触药品包材可以附在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后 面,与批生产记录一起保存。 • 4.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 当适当包装密封。 • 5.不同类型的样品必须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 6.极易变质、易挥发液体原辅料不留样,其它样品保存至该批 原辅料最后一部分生产出的成品放行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