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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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
【发文字号】机电部机电质[1992]341号
【发布部门】机械电子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03.14
【实施日期】1992.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机电部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机电质(1992)341号1992年3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械产品实行质量分等及等级评定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有利于执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政策,有利于产品质量的考核。
为了搞好产品质量分等和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产品质量等级根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对尚无经部批准的《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和相应的质量指标检测方法、抽样办法及等级判定办法的产品,不得进行等级评定(合
格品除外,以下同),未经等级评定并取得证书的产品,不得使用等级标记。
第三条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是对企业所申请等级产品的质量水平、稳定生产能力的综合审查评定工作。
评定为一等品和优等品的产品,企业可按规定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
第二章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条件
第四条优等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按优等品标准组织生产,质量经检测达到分等标准规定的优等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质量可与国际同类先进产品媲美,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优等品的工厂条件,日常生产的成品优等品率达到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一等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一等品标准组织生产,质量经检测达到分等标准规定的一等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安全可靠,好用、耐用,外型美观大方;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一等品的工厂条件,日常生产的成品一等品率达到行业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合格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按合格品标准组织生产,出厂产品质量达到产品标准规定的合格品的要求;
(二)用户评价产品符合使用要求,安全、可靠、外观良好;
(三)企业具备稳定生产合格品的工厂条件。
第七条成品等级品率的规定:
(一)标准中对等级品率有明确规定的产品,按标准执行。
(二)标准中无明确规定的,逐台检验出厂的产品等级品率应达到70%及以上,按批检验出厂的产品等级品率应达到90%及以上。
第八条申请企业必须贯彻《GB/T103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工厂条件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验收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标准中有可靠性指标和相应的考核规范的产品,在申请定等前必须已通过考核并达到相应等级。
已定等产品如在有效期内标准中新补充可靠性考核要求的,应在限期内进行考核。
第十条同一系列中规格较多的产品(如轴承、小型电机等),其中设计结构和工艺相近的某一尺寸段,应作为一个申报单元申请和评
定,检测单位在抽样检测时,只抽取代表规格进行检测和判定。
第十一条产品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评定。
第三章产品质量等级的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优等品的申报和评定由部组织进行;一等品的申报和评定由各省市主管厅局按本办法要求组织进行,部保留审核和否决权。
第十三条优等品评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