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办法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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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领域进行总承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
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是指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各个分包单位,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目标,提供相应的配合服务。
第二章总承包管理
第四条【组织架构】
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项目管理的高效运行。
第五条【合同管理】
总承包单位应与业主签订明确的总承包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期、工程量及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管理。
第六条【分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合理招标选择分包单位,并与分包单位签订明确的分包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期、工程量及质量要求,并进行有效的分包管理。
第三章配合服务管理
第七条【场地配合】
总承包单位应提供合适的施工场地,保证施工安全和顺利进行,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土地规划、用途转换等手续。
第八条【技术配合】
总承包单位应协助分包单位解决工程实施中的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材料配合】
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一起制定合理的材料采购计划,并及时提供所需材料信息,确保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权利
第十条【总承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分包责任】
分包单位负责按照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权利】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处罚规定】
对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需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告。
以上为《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管理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