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迟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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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二章迟到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迟到是指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工作岗位,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迟到。

第五条迟到分为以下几类:
(一)轻微迟到:指迟到时间在5分钟以内;
(二)一般迟到:指迟到时间在5分钟至30分钟之间;
(三)严重迟到:指迟到时间在30分钟以上。

第三章迟到处理办法
第六条员工迟到,应根据迟到时间长短及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轻微迟到:口头警告,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迟到罚款50元;
(二)一般迟到:书面警告,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迟到罚款100元;
(三)严重迟到:书面警告,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迟到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连续两次迟到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超过三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扣除工资、降职、辞退等。

第八条员工迟到需在第一时间内向直属上级报告,说明迟到原因,并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核实。

第四章迟到统计与公示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计员工迟到情况,并将迟到名单及处理结果在每月初进行公示。

第十条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姓名、部门、迟到次数、处理结果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需修改,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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