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牵连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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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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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牵连犯嘛?
导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是牵连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只是犯罪嫌疑人冒充军人进行诈骗,虽然其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诈骗,但是其就只触犯了一种罪名,不属于是牵连犯,其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虽然也只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为自己谋取不正当、不合法的利益。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牵连犯嘛?
不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二、怎样构成牵连犯?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
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
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
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
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
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这其中的要坚持主客观一致,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要求牵连意图、又要求行为之间内在因果联系的折衷说比较科学。
三、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数罪独立性不同。
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独立性,而牵连犯数罪都具有独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
成立吸收犯是由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者完成行为吸收未完成行为,例如既遂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而成立牵连犯是由于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有牵连关系。
人民法院在处理牵连犯时,一般都是采用从一重罪处罚或者是数罪并罚,因为牵连犯的犯罪嫌疑人是基于同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多个犯罪行为,所以触犯的罪名也是多个,此时就存在竞合问题,但是一般情况下,由于各个罪名的处罚标准不一,所以都是按照处罚重的进行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