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研究隆端寺案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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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研究隆端寺案word版
隆端寺案
⼀、案情简介
隆端古寺位于扁担⼭脉的⼀个隆起的⾼地上,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部分。

根据1904年2⽉13⽇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项条约的规定,双⽅同意这⼀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岭线划出。

为进⾏实地划界⽽设⽴了⼀个混合委员会。

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

后来,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安置在寺内,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

1953年柬埔寨获得独⽴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权⼒机关都没有成功。

之后,柬泰双⽅⼜经过多次谈判⽽失败。

1959年10⽉6⽉,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主权属于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

1960年5⽉23⽇,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

1961年6⽉26⽇,国际法院对该案进⾏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1962年6⽉15⽇,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

法院以9票对3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切军事⼈员和民事⼈员。

泰国政府就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

泰国政府认为,该国虽然曾在1929年9⽉20⽇发表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1940年5⽉3⽇⼜发表声明,同时将第⼀个声明展期10年,但是,国际法院与过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这个声明不是以"国际法院规约"签署国的⾝份发表的,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然于1946年失效,这个声明也不因参加规约⽽延期。

泰国政府还指出,按照《规约》第36条第5款以及国际法院对以⾊列——葡萄⽛案的判决精神,它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效,因⽽泰国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理。

争议焦点
(⼀)管辖权争议
泰国政府就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

泰国政府认为,该国虽然曾在1929年9⽉20⽇发表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1940年5⽉3⽇⼜发表声明,同时将第⼀个声明展期10年,但是,国际法院与过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这个声明不是以"国际法院规约"签署国的⾝份发表的,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然于1946年失效,这个声明也不因参加规约⽽延期。

泰国政府还指出,按照《规约》第36条第5款以及国际法院对以⾊列——葡萄⽛案的判决精神,它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效,因⽽泰国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理。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5款规定:曾依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六条所为之声明⽽现仍有效者,就本规约当事国间⽽⾔,在该项声明期间尚未届满前并依其条款,应认为对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之接受。

(⼆)地图问题
1.国际法院否决了泰国对于地图存在错误⽽⽆效的主张
1935年的《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第29条第1款,“条约的缔结如果是在假定⼀些事实情况的存在下缔结的,⽽且缔约⽅如果认为这些事实情况的假定的存在是使他们承担所订⽴的义务的⼀个决定性因素,那么在发现这些事实情况于订约当时并不存在时,⼀个有管辖权的国际法院或机关可以宣告该条约并不约束缔约各⽅”。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8条第1款中继续肯定错误可以成为导致条约⽆效的原因,认为导致条约⽆效的错误的特点有:(1)该错误是⼀个事实错误,⽽⾮法律上的错误。

(2)该事实错误是缔约⽅同意缔约的关键因素(3)该事实错误不能⾃动导致条约的⽆效,⽽是赋予同意有瑕疵的当事⽅援引错误主张条约⽆效的权利。

(4)错误既可以是双⽅共同的错误也可以是单⽅⾯的错误。

本案中国际法院对于泰国主张的错误虽然是认可的,但依然认为地图有效,判决隆端寺归柬埔寨,其理由是:“如果⼀个当事国由于其⾃⼰的⾏为助成了错误,或原可避免该错误,或有关情况可以使当事国注意到可能的错误,该错误就不能作为同意的瑕疵的抗辩,这是⼀项已经确⽴
的法律规则”。

后来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8条第2款规定,“如错误系由关系国家本⾝⾏为所助成,或如当时情况⾜以使该国知悉有错误之可能,第⼀项不适⽤之。


2.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与条约的关系以及其法律效⼒
在⼀些案件中,地图是⼀种独⽴的⽂件或附属于其他法律⽂件,作为⼀种图表形式,它的功能仅在于说明法律⽂件中的内容;⽽在某些案件中,地图作为解决领⼟争端条约证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充分体现了当事国确定领⼟边界的意图,此时,地图对领⼟的争端就具有处分作⽤。

在1986年布基纳法索/马⾥边境争端案中,国际法院强调,⽆论是在领⼟边界划分,抑或在领⼟主权归属的争议中,地图只能作为⼀种解决争端的证据,本⾝并不构成任何权利。

只有在⼀些特殊的案件中,地图才会取得法律效⼒。

主要表现在地图已经成为边界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作为条约有效的附属地图等。

除此之外,地图通常只能是根据个案情况,由法官来判断是否值得信赖或采⽤的外在证据。

暹罗与法国的划界地图作为两国划界条约的附属地图,却与条约中规定的分界线不相符,其效⼒本⾝就存在疑问,并不能取得法律效⼒⽽只能是⼀个外在证据。

所以,该案中国际法院以地图上的边界线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对于地图的信赖理由以及判决的合理性应该是存在争议的。

3.对地图的默⽰承认问题
在国际法院的判决理由中认为该地图虽然与条约不符⽽且未经划界委员会正式批准,所以⼀开始的时候是没有效⼒的。

其最终的效⼒来源于泰国对于地图中的错误在之前的40多年⾥⼀直都没有明确指出,因⽽可以视为泰国早已默⽰承认了地图的效⼒。

①在1934年⾄1935年,暹罗对该地区进⾏实地勘探,确认了地图上分⽔岭线与实际的分⽔岭线不⼀致,但未提出质疑。

②1937年暹罗已发现地图绘制错误,仍与法国缔结条约,暹罗皇家勘测局绘制了显⽰隆端寺位于柬埔寨的地图。

③1937年暹罗出版了隆端寺在柬埔寨⼀⽅的地图。

该地图虽可能是为了内部军事使⽤但并不能减损其证据效⼒。

④1930年在暹罗国王的许可下,暹罗王⼦访问了隆端寺,该访问是半官⽅性质,当暹罗王⼦到达隆端寺时,受到法国侨民的正式接待。

4.关于泰国对于地图默⽰承认法律效⼒问题的讨论⼀种情况是,地图被看作存在争议的外在证据,即已经独⽴于条约本⾝的关于解决领⼟争端的证据。

另⼀种情况是,地图作为原条约的附属性⽂件,且被解释为效⼒⾼于条约中的条款。

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如果国际法院采⽤的是这种逻辑,就⽆法否认地图确实存在着错误,并且泰国是可以主张地图存在错误⽽⽆效的。

三、禁⽌反⾔原则的适⽤
禁⽌反⾔原则(equitableestoppel)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wordismybond"--⾔⾏⼀致,不得出尔反尔。

国际法上的禁⽌反⾔原则产⽣的⾸要基础是善意原则(goodfaith),要求⼀国不得采取与先前表⽰不⼀致的⾏为从⽽损害另⼀国利益。

其次,是⼀致原则(consistency),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个超国家政府,保持国家⾏为⼀致性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般认为,国际法上适⽤禁⽌反⾔原则要满⾜三个条件:(1)产⽣禁⽌反⾔的声明必须是明确且没有歧义的。

(2)声明必须是⼀⽅⾃愿,⽆条件发出的。

(3)需⼀⽅已对另⼀⽅的声明产⽣善意的信赖,也就是说,信赖⼀⽅将可能因为声明⼀⽅违反声明⽽遭受损失,或者声明⼀⽅可以基于信赖⼀⽅的信赖⽽获得利益。

四、隆端寺案后续发展
2008年7⽉8⽇,第33届世界遗产⼤会将柬埔寨的隆端寺列⼊世界遗产名录,由此引发柬埔寨和泰国两国领⼟争端的再度升温。

⼀度有约1000名柬埔寨军⼈和500名泰国军⼈在隆端寺附近对峙。

国际法院在对于柬埔寨的申请所下达的宣布采取以下临时性措施:(1)当事国双⽅都应⽴即撤回各⾃此时此刻在临时的⾮军事化地区(在答复的第17页地图中标出,是⼀块在两国边境处包括隆端寺在内的区域)的军队,并且停⽌⼀切军事势⼒进⼊该地区或进⾏针对该地区的军事活
动。

(2)泰国不能妨碍柬埔寨⾃由享有对隆端寺的主权,也不能阻碍柬埔寨安排⾮军事⼈员进⼊隆端寺。

(3)当事国双⽅都应当延续加⼊ASEAN以来的合作关系,尤其是,允许该组织指派的观察员观察访问临时性⾮军事区。

(4)当事国双⽅在法院采取措施之前都应当避免任何可能使冲突恶化或蔓延的⾏为发⽣,以避免问题变得更难解决。

五、对我国解决领⼟争端问题的启⽰
禁反⾔在国际法的诸多领域有所适⽤,但在领⼟争端中运⽤最多。

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领⼟争端,有下列启⽰:①要注重历史证据的查找,也要重视国际法的运⽤。

②在国际法依据中,禁反⾔原则只是⼀般法律原则,起到的是补充作⽤。

③沉默会产⽣禁反⾔的效⼒,虽然时际法与关键⽇期在其中发挥着作⽤,但是对他国侵犯我国领⼟的⾏为,我国要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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