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人参”引发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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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Insight 拍案说法34
“鲜人参”引发的预包装
食品标签案
文/本刊记者朱文君
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而预包装食品标签一直都是食品行业的多发问题,有很多细节平时不大容易被人们所注意到,尤其 在选购食品时,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往往会误导消费者。
通过对本期案例的解读,希望能帮助 大家了解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专业知识。
■案例简介
不久前,本市某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投诉,反映L超市销售的某品牌鲜人参晶,其产品配料表中仅标注“鲜人参”,不符合相关规 定,要求依法查处。
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并对现场检查后予以立案。
经调查询问,认定L超市销售的某品牌鲜人参晶,在其产品配料表中标注为“鲜人参”,无法让消费者明确知晓 该产品使用的人参是人工种植人参还是野生人参,违反了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X以下简称《标签通则》)第3.4条、第4.1.2.1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该品牌鲜人参晶产品生产商T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并起诉至法院,称其在该产品标签配料表将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标注为“鲜人 参”的行为,是按照有关公告中规定的名称进行标注,不存在虚假、夸大或使消费者误解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按照日常生活常识,野生人参也不得用作普通食品,故并未实际误导消费者。
另根 据相关规定,该公司标注“鲜人参”的行为,应 属于标签标识不规范,给予行政指导或责令改正即可,该区市场监管部门适用错误的法律依据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产品销售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鲜人参”的标注并非严格按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相关标准中对“人参”的定义进行标注,不能完全排除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可能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经受理、现场检查、立案、调查询问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直接送达被处罚对象,符合法定程序。
故T公司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案例分析
1.本案食品标签标示问题性质之认定
M i V丨丨j U t:化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2019.11
35 I拍案说法Legal Insight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食品安 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规定,食 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除了化学、物理 卫生等要求外,还包括对标签的要求等。
《食品安 全法》第六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 含量、生产曰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或 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标签通则》是由卫 生部2011年发布并于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关 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问题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中第2.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 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 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
第2.2条规定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 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2.3条规定配料 是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 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 食品添加剂。
因此,该品牌人参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在配料表中标示“鲜人参”的表述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
2.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问题的法律适用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 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 识。
《标签通则》对标签的基本要求中也规定了标签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第3.4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 有内容应真实、准确。
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 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第3.5条 规定: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
一产品混淆。
第4.1.2.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
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公布食品的名称、配 料、净含量、批号、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告知消费者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消费者作为社会生活中不特定的多数人,教育背景各异,文化程度也不同,对同一词汇(如“鲜人参”)的理解也会因人而异。
不能以生产者自身现有的专业知识推定广大消费者全部知晓“野生人参是国家重点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且不可以用于普通食品,出售的产品只要写人参的,肯定是人工种植”这类专业知识。
一般来说,对食品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应当 以不特定多数人按照其朴素常识作出的通常性理解为标准,判断食品标签内容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标签通则》第4.1.2.3条规定,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 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农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若原告希 望表达其产品是新鲜非干品的人参,完全可以通 过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不会引
起消费者误解的词组或短语的方式达成,而仅用 “鲜”字表达新鲜非干品之意,无法排除由此引发的被误认为是野生品的可能性。
本案中人参晶产品配料表中仅标注“鲜人参”,而没有明确标注为人工种植人参,通常至少导致两种理解:一种为原告(生产商T公司)诉称的 意指新鲜非干品的人参,另一种为本案被告(市 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所称的无法根据“鲜 人参”明确辨识是否是野生人参。
由此可见“鲜 人参”的标签标识容易让消费者在购买此种产品时产生误解。
一般来说,“鲜人参”的表述不能排 除消费者理解为野生人参的可能性。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目的是要使消费者明确
知晓相关食品的一些生产情况及功能。
如果标签标识不能起到明示作用,反而使消费者陷入新的
迷惑之中,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作用则形同虚设,由此引发消费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误解。
3.本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适用瑕疵条款
成 M:1:!•棕准化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2019.11
Legal Insight 拍案说法36
T公司在诉讼中认为其标注“鲜人参”的行为 属于标签标识不规范,是标签瑕疵问题,应给予 行政指导或责令改正即可。
2015年修订的《食品 安全法》中增加了食品标签瑕疵除外条款,其中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形是指: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亦未因此引发消费者的误解。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①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 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②标签文字使用 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
立法者对 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给予了区分解释,并在法律责任上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
■案例启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的外在标识,反映预包装食品一定的特性,包括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是消费 者选择预包装食品的参考。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品标签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或通俗名称,不应使用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表述方式。
在本案人参晶产品的标签配料表中,将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标注为鲜人参的行为,虽然不影响食品安全,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以为是野生人参,因此本案中不宜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瑕疵条款。
消费者作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不特定受众,其理解程度因人而异,不能以消费者应当不会产生误解为由而放任食品标签不规范、不严格的现象。
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生产食品的标签进行规范化、标准化,从根源上杜绝令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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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专递一
中国一美洲国家标准化合作对接会顺利召开
10月23日,中国一美洲国家标准化合作对接会在上海召开。
本次会议由IEC中国国家委
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政府联合主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办,美洲标准
化(上海)研究中心承办。
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上海市副市长许昆林出席会议并致辞。
上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学军主持会议。
田世宏指出,中国高度重视标准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支撑作用,倡导世界各国加强标
准化和合格评定的双多边合作。
他就持续推动中国与美洲各国的合作提出了三点展望:1.聚焦
共同关切深化合作交流,促进中国和美洲标准化、合格评定合作步入全面发展阶段;2.加强务
实合作促进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与美洲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等方面的项目合作和标准互认;
3.推动标准协调实现互信共赢,加强交流沟通,促进标准协调一致性程度提升。
许昆林表示,上海历来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并与美洲各国保持着良好的贸易伙伴关系,
上海愿意进一步与各国加强标准化实践的交流互鉴,加快打造国际标准化高地,共同努力开创
国际标准化合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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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标准化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2〇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