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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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9.03.20
•【字号】甬经轻工[2009]71号、甬财政工[2009]176号
•【施行日期】2009.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经轻工〔2009〕71号、甬财政工〔2009〕176号)
各县(市)区经发(发改)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5]3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了《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5]3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行业协会在指导和协调行业发展、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紧紧围绕宁波工业“两创倍增”战略举措要求,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宁波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补助原则。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公开透明,目标考核,绩效评价。
第四条资金来源和用途。
市财政设立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
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服务协调功能所需的经费补助,支持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等。
第五条补助对象:注册在宁波市民政局有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业行业协会。
第六条补助范围:
1、政府确定的行业调研、软课题研究与行业发展规划。
2、列入相关部门计划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设备、技术购置及信息化等资源共享建设。
3、行业协会信息建设、标准制订、行业统计。
4、协会组织会展、参展等。
5、培训、讲座、论坛、贸易救济等。
第二章申请专项资金条件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能力为行业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2、财务独立核算;
3、有行业发展规划;
4、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优先支持宁波市工业发展重点产业领域的工业行业协会。
第三章财政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资金补助分以下两类:
第一类:政府购买服务类
(一)行业课题研究补助。
行业课题项目主要包括政府委托的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调研以及软课题研究。
补助标准:列入市级重点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和软课题研究项目每项不超过5万元,行业调研课题每项不超过3万元。
经评审后按等级给予补助。
(二)行业培训。
行业培训是指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行业协会为提高本行业管理和技术水平而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讲座和论坛等。
培训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的50%,每期不超过2万元;讲座和论坛每次给予场租费的补助,每期不高于0.8万元;对已收费的各类资格培训,每期给予二分之一的场租费的补助,每期不高于0.5万元;协会协助培训机构对本行业实施培训,每期给予0.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多家协会协助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总计工作经费补助不高于0.5万元。
具体金额按跟踪考核的学员满意度比例进行补助。
(三)行业统计,是指政府委托行业协会开展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行业数据资料的活动。
按每行业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金额按提供行业数据资料评审分值比例进行补助。
(四)政府委托行业协会组织举办各类会展,按每摊位补助200元,每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同名(类)会展补助不超过三届。
政府组织参展视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五)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类:自身建设类
(六)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补助,是指已列入相关部门计划的,行业协会以实施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或提供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为目的,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引进专有技术或软件,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按该设备或技术的实际购置金额的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补助,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标准战略。
标准制订是指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或以行业协会名义在标准草拟、计划、编制、审批、编号、发布等过程中的活动。
以行业协会名义或组织会员单位,主持制订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每项给予补助5万元;参与制订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每项给予补助3万元。
(八)协会组织获得国家级特色经济区域荣誉称号,新申报成功的给予每项不高于15万元补助;复评成功的,每项给予不高于10万元补助。
第十条年度结束后,在当年度服务情况较好的行业协会中评选若干优秀协会,给予2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上述项目若已列入各级财政部门相关项目资助的不再补助。
第四章购买服务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上年末向市经委提出立项请求,未经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补助。
第十三条市经委根据工业发展要求和行业协会申报,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计划,并于第一季度联合下达相关通知文件。
第十四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第一类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政府购买服务通知文件。
3、项目总结及相关材料;
4、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二)申请第二类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总结及取得成果证明资料;
3、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
市经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考核评价服务合同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资金下达。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考核评价情况,确定财政补助金额,于年末下达资金文件,列入补助范围的各行业协会到属地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相关政策文件、申报表及有关通知将在媒体上公告,可从宁波市财政局网站()或宁波市经委网站()上下载。
第十九条各行业协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对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财务要单列科目、专项专用,不得另作他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宁波市工业系统行业协会
服务项目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