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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发布下半年地灾趋势预测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下半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指出下半年防灾减灾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极端气象事件诱发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必须时刻绷紧防灾这根弦,扎实做好下半年地灾防治工作。

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地灾1747起,造成46人死亡、8人失踪、3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地灾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分别减少19.9%和41.9%,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增加50.2%;与前五年同期平均值相比,地灾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分别减少40%和55.4%,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增加26.2%。

此外,上半年全国共成功预报地灾149起,涉及可能伤亡人员4853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3.63亿余元。

据预测,下半年地灾防灾减灾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极端气象事件诱发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灾的可能性很大。

7—9月,华东地区的浙江、福建,中南地区的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西南地区的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西北地区的陕西、青海、新疆等省(区、市)部分地区发生地灾的可能性大。

10—12月,华东地区的浙江、安徽,中南地区的湖北、湖南,西南地区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北地区的陕西、甘肃等省(区、市)部分地区发生地灾的可能性大。

专家指出,要高度重视地灾防治工作,强化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做好当前地灾防治工作;加强地灾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划定的地灾高易发区,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展开拉网式排查,不留隐患死角;加强人口聚集区、重大工程区、地震影响区和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作,提升监测预警专业化水平和提前预警能力;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密切关注雨情变化和极端气象变化,及时发布地灾气象预警信息;进一步加强汛期地灾应急值守,细化防灾预案,加强应急支撑队伍建设,提升灾害处置能力。

自然资源标准化组织体系架构建成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文,同意自然资源部关于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地理信息3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15个分技术委员会的调整方案。

至此,统一的自然资源标准化组织体系架构正式建成,将为自然资源各领域技术深度融合搭建标准化平台,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坚实有力的标准化技术支撑。

据悉,自然资源部组建前,原“一部两局”共设有4个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1个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各自业务领域发挥了重要协调作用。

但原标准化组织体系难以适应新机构职能需要,如存在难以兼顾部标准化工作领域众多重大问题、无法匹配新的自然资源管理思路、存在跨标委会的职责交叉、标委会间协调难度逐渐增大、标准化需求旺盛但整体支撑不足等问题。

这些均需通过构建科学合理、运行高效的标准化组织体系予以解决。

为此,自然资源部成立了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以“1+4”格局着手构建自然资源标准化组织体系。

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标准化
领域重要工作、协调重大分歧;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地理信息、珠宝玉石4个技术委员会分工协作,对标准化任务开展总体规划和任务研究;其下15个分技术委员会全面覆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包含了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充分利用分领域业务特点和技术优势,精准承接标准化任务。

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组织体系调整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了三项基本要求:一是强化统筹协调,注重统分结合。

建立顶层议事机制,通过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对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全面布局。

二是体现继承和延续,侧重增需减重。

在尊重学科特点和行业特色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等标准化需求明显的职责,予以大力支持;对地质公园建设等部门职能划转和海洋地质、测量测绘等存在交叉、重叠的分标委职能进行转隶和优化。

三是突出部工作重点,坚持精简高效。

坚持以矿产储量改革、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工作为导向,以推动地质、测绘、海洋等领域技术融合和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标准为目标,精心谋划标准化任务。

江苏:全面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在新一轮转型发展中,江苏加快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在高质量发展中赢得主动、抢得先机。

目前,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已进入招标实施阶段,所有设区市和近四分之一的县(市、区)已印发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是努力践行新理念。

江苏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作为筑牢生态文明体制机制保障的基础,纳入省委深改委年度重点改革任务。

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江苏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是省市县同步推进。

以2023年基本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省全覆盖为工作目标,江苏率先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省市县分级体系。

2019年12月20日,《江苏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截至2020年6月22日,江苏所有设区市及25个县(市、区)印发总体工作方案。

各设区市在方案中均明确,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领导任组长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宿迁市由市长亲自担任组长。

三是重点区域全覆盖。

根据各地印发的方案,2020—2022年江苏省级登记项目包括开展34个省级自然保护地和18条省级以上骨干河流(湖泊)登记工作;各设区市将重点完成57个自然保护地、130条骨干河道以及31个湖泊(水库)登记任务;各县(市、区)也将基本完成辖区内重点区域的登记任务。

江苏重要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洪泽湖、骆马湖、通榆河等河流湖泊都将完成确权登记。

2023年以后,江苏将启动非重点区域的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是突出特色显作为。

为紧密衔接国家计划,确保自然资源部在江苏开展长江、太湖两大重要水系的登记工作顺利完成,江苏启动了连接并调节长江、太湖两大水系水量的望虞河确权登记工作,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统一监管。

 
山西:细化各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与流程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全部由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批准。

为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事项,山西省对承接的部分用地审批权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承接后省市用地审批权限。

关于农用地转用,《通知》明确:原由国务院审批的太原市、大同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已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除太原市、大同市外的其他城市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已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土地征收,《通知》明确: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土地预审,《通知》明确: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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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部已授权省自然资源厅预审。

此外,关于用地报批流程,《通知》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

安徽: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
近期,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年底基本完成任务,2021年底前将数据成果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通知》提出,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通知》要求,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抓紧实施。

要采取积极灵活的调查方式,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要积极化解疑难问题,依法依规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登记颁证,努力提高登记率。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月报制度,真实上报各地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辽宁: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近期,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2020年村庄规划编制重点村名单,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西狼村等681个村庄将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标准,在11月底前完成村庄规划,助力推进辽宁省“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

自2019年以来,辽宁省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在规划编制中,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等内容,积极统筹好产业发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农村住房布局等空间需求,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结合新冠疫情的防控要求,优化乡村应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空间布局,为公共卫生防疫预留缓冲空间和应急设施建设用地,结合规划留白,增强乡村空间韧性。

为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辽宁厅全力用足用好各项涉农政策。

结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今年在指导村庄规划编制上,特别强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庄规划与试点实施方案的衔接。

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类型,突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特点。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庄规划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提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整治区域、主要内容及空间布局等,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非试点地区也要探索谋划本地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总体布局,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统筹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修复三项工作任务,为全面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福建:全面实施“两权合一”招拍挂
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在全省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全省海域海砂开采管理,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砂需求。

福建厅强调,海域采砂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遵循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开采海砂主要用于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且符合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条件的,实行招拍挂出让。

出让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采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福建厅要求,沿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海砂资源调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海域采砂点。

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两权合一”出让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经有权机关
依法审批;合并编制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海域使用权价格不低于标准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出让涉及利益相关者处置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做到“净矿出让”。

新疆: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稳步推进
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经过3个多月努力,该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阿勒泰地区富蕴县试点工作,已完成实数属性清查,目前已进入自然资源资产价值估算、分析和校核等“冲刺”阶段。

据介绍,目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工作涉及面广、内容繁杂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多、已有资料数据不够完善等特点。

新疆选择自然资源门类齐全、基础工作较为扎实的富蕴县作为清查工作试点,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该试点于今年3月正式启动,计划8月底前完成。

试点开展以来,新疆充分利用既有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对富蕴县各类自然资源数量、质量进行认真清查。

其中,土地、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数量信息,引用了最新国土调查成果;耕地质量信息,引用了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建设用地价值信息,引用了城镇基准地价成果;湿地资源等级、植被情况和湿地退化情况等信息,引用了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生态保护红线等成果……通过对既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的整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工作成本。

坚持集成与创新,在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试点)技术指南》基础上,结合新疆特点,制定了统一的数据处理办法,合理划分归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单元,科学继承清查因子等一套清查统计办法,以便更加全面、真实、科学地反映全区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全貌。

四川:多部门联手重拳整治重点项目
违法用地
近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召开全省“能交水”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整治工作视频会,强调抢抓有利时机,大力开展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整治工作,尽快消除重大基础设施违法用地状态,着力推动全省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工作。

据了解,2018年、2019年国家通过卫片执法发现,四川违法用地数量较大,其中交通、能源、水利三类重点项目违法用地面积占比近七成。

为此,四川要求各地充分认识重点项目违法用地的严峻形势,抓好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整治的主要工作任务。

四川省委、省政府对规范用地秩序高度重视,要求省级部门要共同建好用好联动机制,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加强调研指导等手段,合力推动解决违法用地问题。

同时,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推动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市(州)政府要着力组织推动问题整改,树牢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市(州)一级的联动整改机制,齐抓共管,确保在自然资源部规定时间前消除“能交水”重点项目违法用地状态。

海南: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用地规模、程序等5方面对设施农用地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支持经营企业对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需求。

通知明确,发展设施农业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

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畜禽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同时,允许占用Ⅲ、Ⅳ级林地发展设施农业,不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林地占补平衡。

但涉及砍伐林木的,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通知强调,优化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是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

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林地的,要依法依规落实占补平衡。

三是简化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程序,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动工建设。

四是经营者在使用设施农用地前要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对不再使用的土地要复垦恢复原用途。

经营者对土地复垦的承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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