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认识系统中的主——客体相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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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认识系统中的主——客体相关律
夏甄陶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

认识是一个系统。

它包括认识的主体、认识的客体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介三个单元系统或基本因素。

它们之间的关系构成认识系统的基本结构骨架,可称之为认识系统的“解剖结构”。

但是这种“解剖结构”是在有目的的活动和功能表现的过程之中动态地存在的。

一旦停止了活动和功能表现,这种“解剖结构”就会解体。

因此,我们可以把认识看作是一个具有“解剖结构”、由有目的的活动和功能表现集合起来并产生一定(认识)结果的动态系统。

认识属于作为主体的社会的人。

它植根于社会的人所共有的生存发展需要和本质力量,并表现于社会的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和实现本质力量而展开的活动过程之中。

人的生存和发展表现为既要保持自身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又在内部世界内经历着构成因素的涨落变化,并通过自组织活动使其内稳状态不断突破原有水平而达到新的水平。

人的内部世界要保持其内稳状态;这种内稳状态所经历的变化,也是在内部世界的范围内进行的。

从这一角度看,人的内部世界似乎是一个封闭系统。

但是,人是在同外部世界的相互作用中生存和发展的。

人的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及其变化,总是在同外部世界之间不停顿地进行着物质的、能量的和信息的变换分不开的。

而且,要保证对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及其变化的准确有效的和有序的调节和控制,也同对外部世界的相关因素的准确有效的和有序的了解和掌握密切相关。

因此,人的内部世界本质上是一个同外部世界相互作用的开放系统。

贝塔朗菲在谈到生命有机体的本质时写道:“每一个生命有机体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系统。

它在连续不断流入与流出之中,在其组分的不断的构成与破坏中维持自己,只要它是有生命的,它就永远不会处于化学的和热力学的平衡状态,而是维持在与平衡状态不同的所谓稳态上。

这是通常所说的新陈代谢这个基本生命现象的真正本质。

”(《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版,第三步6页)人的内部世界本质上也是这样的开放系统。

只有作为这样的开放系统,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的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及其变化,才能得到有序有效的维持和保证。

从上述观点来看认识,可以断言,认识决不是单纯发生在人自身内部世界的内稳封闭过程,而是一个发生在展开于人与外部世界的扩展着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开放过程。

因此,既然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一个同外部世界进行物质的、能量和信息的变换过程,人的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及其变化同外部世界的相关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那么,对外部世界和外部相关因素的认识,就成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

人是一个系统,又是世界系统的一个部分;而人又必须把对外部世界的反映纳入自己的系统,把外部世界变为自己的一部分,以形成人的内部世界和外部世界相统一的人的世界。

这是人与世界的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认识就是这个特点的一个表现。

认识虽然是内向地为了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保持和保证人的内部世界的内稳状态及其有序的变化过程,但它必然是而且必须是外向地指向外部世界,特别是指向同人民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对象性因素(当然,这并不排斥对人自身或人的内部世界的内向的自我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人自身或其内部世界被当作是观念地外化了的认识的对象)。

只有这样,才能构成现实的认识环路系统。

在这里,明显地表现出了认识的开放性。

不过,就认识作为一个环路系统来说,它也具有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两重性。

人的认识既然外向的指向外部世界,毫无疑问是以外部世界的预先存在为客体性前提
或对象性基础的。

但是,认识既然属于人,是人在认识,当然又是以人自身内部世界的结构和平功能,以人自身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为主体性基础的。

在认识的观念目的领域内和认识的实践目的领域内,都可以说是人内部世界对外部世界的“同化”和“顺应”。

外部世界是先在地、客客观地存在着的,但人对外部世界的同化和顺应的范围和程度,则决定于人自身内部世界的现实的结构和功能,决定于人自身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现实发展水平及其作用的现实发挥程度。

人是一种实践的有意识、能思维的社会存在物。

他不仅有以结构高度复杂、功能高度完善和极其多样、极其灵活的脑为中心的神经系统,而且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能发明和运用语言符号,能社会地积累本质力量和对象性活动,能不断地重复其认知定势,因而其内部世界和外部行为的的可塑性结构、可塑性功能和可塑性方式,是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物种极限的。

从类的角度来看,存在于人的内部世界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具有一种不断超越其原有状态和原有水平的趋势。

虽然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人的内部世界的时空结构和功能,它所包容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是历史的受限制的,因而,“同化”和“顺应”外部世界的范围和程度也是历史地受限制的。

历史地看,人只能“同化”和“顺应”同人自身的内部世界和现实本质力量与认知定势相适应的外部对象世界。

在这种情况下,还往往会形成一种具有稳定性的循环式、封闭式的认识环路系统。

但是,人的内部世界及其所包容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不是在自身内部封闭地形成的,也不是一个绝对孤立的封闭系统。

人的确内部世界的生理空间和生理时间虽然是有限的,其生理结构的内稳状态也是相对不变的,但在人类同外部世界持续不断的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物质的、能量的和信息的持续不断的变换及这种变换的社会文化性积累,人的内部世界“同化”和“顺应”外部世界的能力结构和功能,能够不断地超越其内稳状态的原有水平,形成不受生理空间、生理时间或生理结构限制而越来越强化与优化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

反过来,也就必然相应地扩大和加深人的内部世界“同化”和“顺应”外部世界的范围和程度,并多项度地超越当下现实的空间和时间把捉外部世界的变化过程及其结果,表现出人类观念地和实践地掌握世界的持续的开放性过程。

人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关系,是以主体和客体并通过“活”的中介而相关联的结构表现出来的。

因为人认识外部世界,是在具体的时空结构中把自己作为具体的主体从外部世界选择、设定客体并借助于中介而观念地加以掌握。

外部世界的事物只有同主体的的活动相关联,成为主体活动指向的对象,才能成为现实的认识客体。

人也只有同认识的客体相关联并自己的认识活动对象性地指向客体,才是现实的认识主体。

观念的认识活动(特别是思维活动)表面上看来是一种在人的头脑中进行的内隐活动,似乎并不直接指向外部实在或现实的感性客体,它也不直接影响这种感性客体的存在或直接引起它的变化;实际上,这种客体是被观化或符号化民。

成为一种观念化、符号化的信息客体。

认识过程是一个信息环路系统,没有客体的信息,或者说没有信息客体,认识的环路就缺少了必要的环节,认识的结构也缺少了必要的因素,了就不可能形成认识的环路系统。

在认识的环路系统中,主体和客体相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尽管这种相关联可能是偶然地发生的。

关于主体和客体相关联的事实,在哲学史上哲学家们已经谈到过。

比如,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曾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事物对于你就是它向你呈现的样子,对于我就是它向我呈现的样子”(《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33页)。

苏格拉底认为普罗泰戈拉的学说的归宿和结论是“物与我,施者与受者,无论存在或变化,必是彼此相对相关;……因此,物与我惟有即时即境彼此相束相羁。

”(《泰阿泰德·智术这师》,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9页),在这里,实际上涉及了认识的主体和认识的客体相关联的问题。

贝克莱提出的“存在就是被知觉”的著名命题,也包含了主体和客体相关联的思想,以致后来有人说贝克莱是“断然”把主体和客体相关联的“真理”“说出来的第一人”(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商
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页),或认为贝克莱“是主体和客体相关联理论的创始人”(见《列宁选集》第2卷,第82页)。

对于上述这些命题,许多人过去只是从本体论上批判其错误(当然,这种批判是完全必要的),而没有从认识论上理解其合理性的一面。

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也认为主体和客体“是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33页)。

根据现代科学认识的特点,人们更加强调了主体和客体相关联的事实。

实际上,只有主——客体相关联,才能形成现实的认识结构和认识环路系统;也只有根据主——客体相关联的事实,才能说明一定的认识结果,才能说明某种新的认识的产生,因而也才能说明人类认识的进化过程及其机制。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认识论就是要研究认识的主——客体何以能够相关联、如何实现相关联以及相关联的展开过程和结果。

但是,在认识系统中,主体和客体相关联不是杂乱的,也不是任意的。

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

……
“……从主体方面来看:只有音乐才能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本质力量的一种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象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的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他相适应的感觉来说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5——126页)。

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了在主体和客体(对象)之间有一种相互适应的关系。

这种相互适应的关系说明主体和客体相关联是有规律的。

我们可以把主体和客体之间这种相互适应的关系叫做主——客体相关律。

在一个认识系统中,认识的客体是由认识的主体根据自己已经获得和已经形成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有选择地设定的。

即使是那些不是事先作为客体加以设定而是偶然闯入的事物和现象,当主体把它们捕捉住并进行认知时,那意味着主体根据自己现实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把它们作为客体加以设定了。

而为了掌握这种客体或当这种客体被主体掌握了以后,可能会推动并引起主体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以至整个认知系统的变化,从而导致对新的世界的探索,导致新的观念的创立。

比如,在19世纪末,“X射线”就是“一桩偶然而完全未经预料的发现突然改变了研究趋向”(贝尔纳:《历史上的科学》,科学出版社版,第416页)。

主体设定客体,并不意味着客体是由主体凭空设定的。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包括精神领域的事件和现象)的存在、变化,是它们成为认识客体的前提。

同时,按照世界的可知性原理,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有可能成为整个人类主体认识的客体。

正是世界上各种事物和现象的存在、变化和可知性,为主体设定客体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客观基础。

但是,存在、变化和可能性,只是事物和现象成为认识论意义上同主体相关联的客体的客观可能性。

人作为主体不能等待事物和现象“自荐于人”或自动闯入,而要主动地去捕捉、设定客体(捕捉、设定客体的方式可以不一样)。

这表明在已设定的客体中渗透着主体性。

世界是一个具有无限多样性的统一系统,其中何种事物和现象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客体,不是由它们单方面所规定,同时还要有与之相应的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由主体同它们的具体关系所规定。

还必须指出,任何一种事物或现象,都不是单一的质点,它们本身都是复杂的系统,有多种的构成因素和层次,有多种属性和规定,并且同其它事物和现象有着复杂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

这也为人们从哪一个方面、哪一个层次,用哪一种方式掌握它们,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客观基础。

我们看到,同样的客体对不同主体甚至对同一主体可以有不同的意义。

不同主体和同一主体可以从不同方面、不同的层次,用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意义上掌握它们和
评价它们,可以形成不同的认知观念,建立不同的理论体系,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

之所以如此,除了取决于客体的方面以外,客体的方面以外,又是同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密切相关的。

由此可见,在认识论意义上,具体的客体是实现和确证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客体,是主体的内部世界能够“结合”和“同化”的客体,是体现着渗透着主体性、同主体相关联的客体。

因此,要扩展和深化主体认识活动所及的客体的范围和程度,就必须发展、强化、完善主体自身的内部世界及其所包容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也就是要提高和扩大主体内部世界“结合”、“同化”和“顺应”外部世界的能力和时空容积。

然而,主体的内部世界,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又不能孤立地在自身的封闭体系内凭空生长、膨大和强化,而只能在主体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通过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换和转移,不断地得到发展、强化和完善。

主体的内部世界及其所包容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不断发展、强化和完善,又必然使主体认识活动所及的客体的范围和程度相应地不断扩展和深化。

因此,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是“结合”、“同化”和“顺应”客体的主体,是体现着渗透着客体性、同客体相关联的主体。

应该指出,主——客体相关联不仅动态地表现在认识着的认识中,而且静态地沉积在认识的结果中。

正因为如此,我们通过认识的结果既可以看到客体被主体掌握的范围和程度,又可以反观主体掌握客体的能力和发展水平。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主体的内部世界,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对外部世界的有效“结合”、“同化”达到什么范围和程度,外部世界的事物和现象就能够在这个有效的范围和程度上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现实客体;反之,外部世界的事物和现象在何种范围内和程度上成为对主体有意义的现实客体,就相应地表现和确证主体的内部世界、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对外部世界的有效“结合”、“同化”达到了什么范围和程度。

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这种相互适应的关系,就是认识系统中的主——客体相关律。

主——客体相关律是制约着认知系统中各种因素之间的本质联系和它们的运动变化,从而也是制约着认识系统的整体性及其演化发展的基本规律。

在任何一个具体的认识系统中和整个人类的认识系统的进化中,主——客体相关律都是普遍地存在和普遍地起作用的。

主——客体相关律使认知系统成为一个共时性和历时性相统一、整体性与动态性相统一、连续性与跃迁性相统一的结构。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何系统都是由若干必要的因素组成的有一定组织的整体。

在其中,各个因素有序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同地发挥功能,从而形成系统在结构上和功能上的整体性。

如前所述,认识系统从其宏观结构来看,是由主体、客体以及介于它们之间的中介通过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而构成整体系统。

认识系统就是以这样的整体方式而存在,并以这样的整体方式而演化发展的。

而主——客体相关律不仅表现了认知系统的整体性,而且还制约着这种整体系统的形成、存在和演化发展。

当我们考察一个现实的认识过程的时候,就可以发现认识的主体已经按照其现实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设定了客体(不管这种客体是何种性质、何种形式的),并运用一定的中介同客体发生了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了一种具有结构整体性和功能整体性的认知系统。

认知系统的这种整体性,正是由于主——客体相关律的作用才得以形成、存在和表现的。

因为这种认知系统的整体性是以受主——客体相关律的制约而发生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适应的关系为基础的。

违背了主——客体相关律,就意味着不可能有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适应的关系,主体和客体也不可能相互关联而形成整体性的认知系统。

在主——客体相关律的作用下,整体性的认知系统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系统现实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

主体首先通过选择活动设定与自己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相适应的客
体,并确定适当的中介手段,再把构成认识结构的各种必要因素有序地组织起来,使它们作为整体的因素按照一定的目的、方向协同地发挥功能;通过它们之间的相关作用,便形成现实的活生生的具体的认识结构系统。

必须强调的是,这个系统不是静态地存在的。

认识作为一个有结构、有组织的系统,以及这个系统中的主——客体相关律,只是存在于动态过程中,只有在现实的有目的的活动和平功能表现中才能建构起来,才能表现出主——客体相关律的作用。

构成认识整体系统的各种必要因素,必须在现实的认识活动和功能表现中才能获得认识论意义上的具体的规定性。

同时,它们在一个动态的认知系统中,也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

它们在相互作用中相互转化、相互渗透,形成一定的认识结果。

在这种结果中实现了主体对客体的“结合”、“同化”,而客体则被“结合”、被“同化”为主体的一部分。

这种结果是已经形成和产生的知识系统,是动态的认知系统及其中的主——客体相关律的静态沉积(从这种结果中可以反观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发展程度与水平,及其“结合”、“同化”外部世界范围和程度,在这里就凝结着主——客体相关律的作用)。

这时,受主——客体相关律的具体的认知系统就完成了其活的生命过程,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主——客体相关律对认知系统受到内外条件的扰乱时,通过主——客体相关律控制、调节作用,排除这种扰乱,使系统内部的各种必要的参与因素以稳定的整体方式协同地发挥功能,并使认知系统的整体运动趋同于一定的目标。

这个目标就是通过主体对客体的观念的“结合”、“同化”,实现主客体的观念的统一,达到某种认识结果。

主——客体相关律的稳定性作用是保证认知系统的生命过程、在认识系统内部实现主体对客体的“结合”、“同化”的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这种稳定性作用,主——客体相关联就会由于内外各种扰乱而受到破坏以致使认知系统解体,认知过程也就不可能按照一定的目的有序地展开和完成。

主——客体相关律的稳定性作用,就在于使主体、客体以及它们之间通过中介而发生的相互关联的关系,以肯定的方式保持稳定。

主——客体相关律的稳定性作用,对于维系和巩固一个认识系统整体的内稳状态,使之以整体方式实现和完成一个认识过程是必要的。

但是,这种稳定性作用有其保守性的方面。

它为了维护认识系统原有结构的稳定,往往以排除扰乱的形式,抵制那些对认识系统的演化发展具有革新意义的积极因素,使认识的主体、客体、中介以及通过中介而发生的相互关联的结构形式,禁锢在原有的水平上和原有的模式内,因而阻碍着认识系统的革命性突破和革命性发展。

主——客体相关律的保守性表现在主体总是按照某种既定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能够“结合”、“同化”的客体,形成一种不变的主——客体相关联。

甚至那些同主体现实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不相适应的或这种现实的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不能“顺应”的客体,也被强行纳入同只具有这种本质力量和认知定势的主体的关联之中,把这种关联的水平和模式绝对化、普遍化。

尽管这种主——客体相关联的范围也可能在扩大,但这只是在同一水平面上的扩大;在同一层面上的同心圆的扩大,是单平面的辐射,而缺少突破性跃迁,缺少革命性转换,缺少分叉性分化。

而且,在这种主——客体相关联中,还往往掺杂有大量虚假性关联。

人类认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就停留在这种主——客体的封闭性、保守性相关联之中。

这是一个漫长的人类认识进化相对缓慢的历史时期。

但是,人类的认识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其中任何一种具体的主——客体相关联都是相对的、历史性的。

因为,构成认识系统的各个基本因素或单元子系统,如主体、客体、中介,都不是不变的常量,而是可变的变量。

而认识系统中的主——客体相关律,又是在主体客体通过中介而发生的相互作用所实现的相互转化,即在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中起作用的,因而它必然引起认识系统各构成因素的涨落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原有水平的认识系统整体结构的内稳状态就有可能被突破,通过重组或重构,建立新水平的主——客体相关稳态,形成新的认识系统整体结构。

因此,主——客体相关律对认识系统还有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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