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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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级别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包括由浙江工商大学立项且由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予以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院建立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一)社会合作与科技部负责纵、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科研经费的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科研经费使用。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经费决算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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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三)学院监审相关部门对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四)分院(部门)配合做好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科研项目在申请或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应项目管理要求,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应管理办法编制预算,没有相应管理办法的项目,预算按以下原则编制:学院统筹管理费5%、专家咨询费不超过10%。

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其中学院统筹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5%预算。

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编制预算,并实行全成本管理,其中无法计量成本(学院设备、房产、水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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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理科类项目学院按3%计提,工科类项目学院按5%计提。

税费按国家规定预算。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中确需调整经费预算的,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需双方单位盖章同意,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按相关程序及管理办法,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学院社会合作与科技部审批。

第三章到款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到校后,由社会合作与科技部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立项并向计划财务部下达立项通知和科研经费预算表,由计划财务处设立项目帐户,按项编号,专款专用。

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经费到校后,由计划财务部出具票据。

横向科研项目如在款项未到学院账户前开具票据,项目负责人需承诺在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到款,同时,缴纳开票额的10%的押金。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需转拨给合作单位时,合作单位原则上应是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参加单位,且有经费预算。

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

合作双方须签订合作合同(协议),并经双方科研管理部门签章。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需转拨给合作单位时,申请转拨经感谢你的观看
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社会合作与科技部提供项目批文、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转拨给合作单位时,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社会合作与科技部提供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已入学院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
(三)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时均须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科研经费转拨审批表》,经分院、社会合作与科技部审批后办理。

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均通过单位账号办理。

拨出经费根据研究计划分年度拨付。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可在如下范围开支: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设备费、材料费、劳务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院固定资产,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报销所购置的外协设备时,须附相关合同或接收单位的签收证明;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感谢你的观看
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采购实验材料时,须执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上级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所发生的费用(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汽油费等),可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检查、项目验收或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标准列支会议费;在校外举办的各类会议均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五)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均须办理因公出国的审批手续;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纵向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感谢你的观看
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但不超过项目实际到款额的20%。

横向科研项目参与人员可按约定获得劳务报酬;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进行调研、论证、鉴定(评审)、验收和开展学术讲座时所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发放标准参照相应项目规定执行,须由专家本人在专家咨询费发放表上签字;
(九)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不超过经费总额20%的招待费,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交通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公共交通或自备车辆所发生的费用(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汽油费等),可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十一)其它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十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及激励费,学院从间接费用中提取项目总经费5%的学院统筹管理费,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用于不能在项目直接费用中使用的开支,如办公用品等以及申请提取的项目激励费。

激励费的发放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社会合作与科技部按以下原则审核后交计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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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其中: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课题)通过中期检查后,允许预发50%的激励费,验收前三个月内再预发放剩余50%。

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结题(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的项目,学院将追回所发放的激励费。

第十二条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激励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实行通过国库(或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结算。

项目经费中原则上不得办理现金借款业务,项目中累计未核销借款不能超过到款额的10%,没有核销借款的,不能再次借款。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业务及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禁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设置小金库。

第五章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由社会合作与科技部出具项目结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持结项通知书与计划财务部清理帐目,结清应收应付款。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感谢你的观看
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束后且经费全部到帐6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

社会合作与科技部应及时梳理并通知计划财务部科研项目结题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终止、撤销的纵向科研项目的剩余经费由学院统一收回,并按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处理。

终止、撤销的横向项目按合同双方的协商约定处理剩余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商大杭商院科〔2016〕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根据下列文件制定:
(一)《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357号);
(三)《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四)《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法〔201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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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13号);
(六)《浙江工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商大科〔2016〕186号)。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起生效,由院社会合作与科技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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