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的一些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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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五刑:墨刑(黥)、劓刑(刵)、刖刑(剕)、宫刑、死刑(大辟)。
2.昏墨贼: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最都要处以死刑。
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以便简历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气;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嫁仪式。
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的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自前往迎娶妻子。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8.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9.延尉:是指两汉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为审理刑狱,包括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10.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更要以儒家的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察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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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徑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就是要根据时婷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
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斷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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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
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
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
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
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7.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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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又就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与文书程式。
8、廷行事--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就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就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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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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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法制史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
在法制史中,有许多重要的名词需要解释。
1.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的政治统治以及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
它强调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治是现代法制的核心概念,尊重法律,坚持法律平等适用的原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
2. 法典:法典是一套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的集合,通常以书籍形式出版。
法典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制史的重要里程碑,它代表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成熟和法治的进步。
3. 宪法: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机构、权力分配和基本权利。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最高法律准则。
4. 惯例法:惯例法是一种基于实践和习惯的法律制度。
它不是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产生,而是依赖于社会习惯和惯例的形成和发展。
惯例法在法制史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英国法制中,惯例法被广泛运用。
5. 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种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它通过对先前法院判决的解释和引用,创造了一套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判例法在法制史中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运用。
6. 法院:法院是负责解决法律争议的司法机构。
法院的设立和运作是法制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和解释法律,维护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7. 法律人:法律人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
法律人在法制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是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和维护者,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8. 人权:人权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是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法制史的发展也伴随着对人权的不断探索和保障。
9. 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指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的国家。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统治的基础,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10. 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指一个国家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
在法制建设中,一个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法律,建立并完善法律机构,提高法律的执行效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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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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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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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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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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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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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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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法制史的一些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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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的一些名词解释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
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
《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
“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
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
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
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二)其他刑罚1、圜土之制。
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
类似后世拘役。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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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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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尽管法制史种类繁多,但我将重点解释的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术语。
1.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它确保公民和政府在法律面前平等,并规定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
2. 权利: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根据法律享有的权益。
法制史中,我们经常提到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自由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3.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来调节社会关系、规范行为的规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关键。
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规、条例等,涵盖各个领域的规则。
4. 司法:司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审理和裁决争议的过程。
司法体系起着监督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司法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
5. 法官: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人员,负责审理案件和做出裁决。
法官必须独立、中立地根据法律和证据处理案件,确保公正。
法官的权威和专业知识是司法体系的重要保证。
6. 罪行与刑罚:罪行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罚。
法制史中,罪行和刑罚的定义和制度根据不同的时代和文化而有所不同。
刑罚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7.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国际法涵盖国家主权、领土、国际合约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维持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8.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公民权益等。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原则和价值观,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9.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制度等。
法学在培养法律人才和推动法律进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以上仅是法制史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和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中可能有所差异。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9e36c65d79563c1ec5da71e1.png)
(一)西周时期1.“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它的提出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日趋成熟,是我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2.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关于九刑的含义,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解释,是指“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所谓“三不去”,即已婚妇女不能被遗弃三种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法进行审讯,以判断受审者的供词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审判方式是运用心理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与神明裁判相比是一大进步。
(二)春秋战国时期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夫子产,率先将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铸在一个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开,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三)秦朝1.城旦、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2.鬼薪、白粲: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白米。
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
3.隶臣、隶妾: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秦时,即强制男、女罪犯到官府服各种杂役,为终身徒刑。
汉时,兼有徒刑和官奴婢性质,刑期一年,武帝后为罚作、复作所代替。
4.公室告、非公室告:秦的诉讼制度以犯罪的性质所作的区分。
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非公室告是指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对此种控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c927def80975f46527d3e1c2.png)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代产生的首部不公开的刑书,夏代法律泛称。
九刑:(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五刑+流、赎、鞭、扑“八议”:八中权贵,犯法可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九章律》:萧何参照秦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合为九章。
通常所说的汉律即九章律。
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构。
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
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大理寺:由秦朝廷尉演化而来,北齐时正式设立,作为审判机关。
明清管复核,改名为大理院。
《大业律》:隋炀帝大业三年修成,篇幅由12变为18,一半条文改为从轻,删去原律十恶,意在欺世盗名。
《大明律》:明代基本法典,分为《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30门,30卷,便于查找,文字通俗,用词精密,覆盖面超过唐律。
三司会审: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大理院:清代将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行政兼理司法”结束,民刑厅分立,合议庭审判。
可统一解释法令,全国有效。
“天讨”与“天罚”:夏商时期统治者奉行神权思想,借用天上的神权,维护地上的王权。
目的是为证明其征伐活动的合理性,掩盖残酷的刑事镇压,强化法律威慑力。
以德配天:周人的理论,认为天是公正的,天命可转移,即“天命靡常”,条件是德,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中心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提倡德治,适用刑罚时审慎、宽缓,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强调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
官府受理。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对自己施加私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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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
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
《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
“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
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
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
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二)其他刑罚1、圜土之制。
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
类似后世拘役。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
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与契约(一)所有权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获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葛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存。
天子或王是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
土地由周天子分赐诸侯,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买卖转让。
西周中期以后,所有权形式开始多样化,贵族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
(二)契约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
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
有两种契约:1、质剂。
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
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方制作。
2、傅别。
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
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二、婚姻(一)婚姻原则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宗法继承(一)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原则: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宗族制度构成西周时期基本政治结构。
在宗法统治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国王家长制专制统治的绝对权威,家族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的融合,礼仪教化与刑事镇压相辅相成等。
(二)宗法制度下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8.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原则首次出现于《晋律》,五服是以表示亲属的血缘亲疏及尊卑,该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12.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此后为封建法典所继承.17. 《麟趾格》:北魏分裂后,东魏孝静帝命百官议定新法,“以格代科”.格分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因新格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28. 《唐六典》: 《唐六典》是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命大臣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按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礼例修成.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唐六典》是唐朝记载官制的重要文献对后世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有深远影响.70. 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命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72. 七出:亦称七去,指自西周开始中国古代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73. 连坐: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时规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即连带受罚.连坐法规定,发现犯罪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一同治罪.连坐的范围包括: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同居连坐.连坐体现了商鞅重刑轻罪的思想.75.法经:战国时期魏国相李悝,在辅佐魏文侯变法改革、推行新政时制定的一部法律.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编,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法典的滥觞.82. 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政权所制定的法典,共二十篇.它总结了历代律典的经验与不及在刑名、罪名、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83.官当:中国封建法律中关于用官品爵位抵罪而不受刑罚的制度.正式现现“官当”之名,是始于南北朝时期的“南陈律”.它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以夺爵、除名、免官等来抵罪.官当之制,直沿用到宋代.它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答1)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并就国家、社会和家庭和方面的制度和人们的责任作出规定,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从而具有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的功能.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兼具有法律范畴.(2)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若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须惩之以刑---------出之则入刑.因此,刑是礼的必要补充,刑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同时,刑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贯彻礼的原则.(3)在适用规则上,“礼不下庶人,行不上大夫”,一直被视为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2.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答(1)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明确区分律令的不同性质,于律、令、科、故事外,又新增格,式等新形式.(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如改《具律》为《刑名》、《法例》,再改为《名例》置于篇首,统领诸篇.(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基本上使用封建五刑制得以确立.(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如首次区别律与令的不同.(5)礼律日趋融合.22. 简述唐律对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制度?答:(1)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由皇帝处理.(2)“请”,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唐律规定三种人犯罪时可享有此特权,这些人犯罪,司法机关应就其罪状及身份,报请皇帝裁决.(3)减.运用减的对象有二类,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各减一等处理.(4)赎.适用赎的人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交铜收赎,但犯“五流”的罪则不得减.赎.(5)当,即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当.28. 简述“春秋决狱”?答: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经》经义作为法律的补充,进行断案.为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所倡.其旨要是(1)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为的动机,(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3)首恶者从重惩治;(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经议决狱不失为司法审判上的积极补充.29. 简述唐律有关“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的规定?答:五服原则是对死者割示哀思的丧服,根据死者尊卑、亲疏、男女的不同,丧服分五等,关系越近,死者越尊,则丧服的制材越粗,居丧时间越长.唐律继承《晋律》“准服五以制罪”的传统, 并加以变通,全面、具体、明确八律.规定一种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罪刑轻重,往往依据与相关人是否五服亲以及何种亲等而定,如同是殴人未致伤残,殴凡人为轻罪,殴五服尊长则罪重;另一方面,关系愈亲,在财物上愈应互相周济,虽有侵权,可以从宽;此外对谋反等特定罪名,还实行缘坐,罪名愈重,缘坐亲属的范围愈广,这是准五服治罪的延伸.32. 简述《大元通制》?答: 《大元通制》是元英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元英宗时,命儒臣以前书(包括《至元新格》,著为《令》的通制和《风宪宏纲》),颁行全国.《大元通制》共三千五百三十九条,分三纲一目.三纲为诏制,条格,断例倒,一目为别类纲目之下又分若干细目.其纲目与唐宋法典的篇目体系统基本一致,其条文的具体内容,也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但在行文体裁上缺乏一般法典所具有的系统划一折形式,是一部有法典性质的法律集成,还称不上是一部法典. 36.如何理解“刑起于兵”?答:“刑起于兵”表现在:①刑起于兵指的是刑与战争有密切关系。
在氏族社会末期,通过战争强夺土地、财富,掳掠劳动力,迫使战俘从事农耕,提供更多的剩余产品。
如何使战后的被征服者和战争中的大量俘虏就范,氏族传统的礼已无能为力。
于是需要动用与战争同一性质的暴力段,刑便应运面生。
刑,起初用以处置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随后也用以对付内部成员。
②刑起于兵,还表现为司法与兵政的掌握者一身地任,军事指挥官与司法审判官职能合一。
司法官称“士”或“士师”、“司寇”、“廷尉”等,原来都是军职。
此即兵刑同制。
③刑起于兵,还表现为战争中的严格的军纪即军法,严惩违纪者,因而战争中的军法就是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
军纪军法与法律合一。
55. 简述明朝的刑罚制度?答:明朝刑罚体系沿袭了传统的封建五刑制,并规定徒刑、流刑一律附加杖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刑罚尚有:(1)陵(凌)迟,最重死刑,适用于谋反、大逆之类的严重犯罪.(2)充军即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分“终身”、永远”两类.终身只坐本犯,本犯死后后代可以为民记远则株及后世,本犯死后,后代也要承袭军籍.(3)迁徒,即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的刑罚.(4)枷号,起源于唐宋,是强迫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5)刺字,是一种附加刑,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6)廷杖,起源于隋,明代制度化,是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由锦衣卫施刑,东厂监刑.56. 明朝“重典治吏”的目的是什么?有何措施?答:明朝“重典治吏”的目的在于防止重蹈元代吏治腐败以至亡国的覆辙,用重律维持统治者的自律与内部团结,提高统治效能.主要措施有:(1)取消了唐宋律中“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吏的制度;(2)重典惩贪,大量捕杀贪官污吏;(3)严禁臣下结党营私,加重侵犯皇权罪的处罚;(4 )在律中明文规定上官对犯死罪的更卒可先斩后奏.上述措施对于整饬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改善明初政治起了积极作用.57. 简述清朝的刑罚制度?答:清朝虽沿袭明律的刑罚制度,但细节上有很多修改:(1)将笞杖刑的刑具竹条改为竹板,并减少了刑数;(2)迁徙比照流刑折半,一般折为徙二年;(3)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五等, 号为“五军”;(4)死刑按是否秋决处决分为四种:绞监侯、斩监侯、绞立决、斩立决,对严重犯罪也常用陵迟、袅首等酷刑;(5)特别创立发遣刑,仅次于死罪.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65. 简述《大元通制》?答:(1)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2)共2539条,分为三纲一目,纲目之下又分为若干细目.(3)内容方面继承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4)是一部有法典性质的法律集成.66. 简述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的主要内容? 答:(1)解散一切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不得再举行活动.(2)会道门首要分子必须向公安部门登记,如与匪特勾结进行破坏活动,必须逮捕严惩.(3)一般会员如停止参加活动,即不予以追究.论述题1.试论汉代刑制改革及其意义?答: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公元156年致至公元前144年,汉景帝两次下诏改革刑制.(1)改革的起因.据《汉书》记载,源于缇萦上书,文帝“怜悲其意”,遂废肉刑.其深层原因应该是汉初政府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2)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地旦舂;当黥者, 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一改革将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所以有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到景帝时,笞数有所减少.当时汉代除死刑外,还有笞刑,并且宫刑未改.(3)意思:这一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改变了我国奴隶社会以来的五刑制度,为向封建新五刑制过渡奠定了基础,它是我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拆点.这一改革更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5. 试论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答:商鞅法制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兼及其他;第二次是以废除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兼及其他.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剥夺旧贵族特权.一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另一方面奖励军功,扩大新兴地主阶级的社会基础.此外,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2)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商鞅“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奖励从事事农业生产,并颁布“分户令”.(3)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4)推行法治,执法不别新疏.21. 试述明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答:(1)刑乱国用重典.(2)法贵简严.(3)礼法结合,明刑强弼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