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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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医院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保障医院职工和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医院范围内所有部门和职工。
第三条人民医院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医院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安保科,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扎口管理。
第二章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与维护
第五条人民医院应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
要求,设置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六条人民医院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七条人民医院应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门、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等合格的疏散设施。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安全疏散设施,
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安全疏散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人民医院应定期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抽查),对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灯、防火卷帘的功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按程序督促整改,保证疏散设施完整好用。
第三章安全疏散管理
第十一条人民医院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责
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二条人民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疏散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三条职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禁止在疏散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设备、安
装栅栏等,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2. 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
上锁、遮挡。
3. 对常闭型防火门开启后,应随手关闭。
4. 不得随意遮挡挪动、试验应急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5. 不得随意操作防火卷帘等设施。
第四章防火检查与巡查
第十四条人民医院应建立防火检查与巡查制度,
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人民医院应每日、部门应每周对辖区的
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巡查,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在位情况,防火门的关闭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人民医院应每月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
查(抽查),对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灯、防火卷帘的功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按程序督促整改,保证疏散设施完整好用。
第五章应急预案与演练
第十七条人民医院应制定消防安全疏散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
第十八条人民医院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人民医院应依
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在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人民医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