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2007年版)条款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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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投标
(2)成员财务要求;
(3)成员业绩要求;
(4)信誉要求;
(5)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6)其他要求等。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 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 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 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 职或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
(2007年版)
条款释义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程序
资格后 审流程
资格预 审流程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释义
〉〉使用规定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令), 招标人编制的施工 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投标人须知一章正文内 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 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 制和填写,与招标文件中其他章节的衔接,并不得与 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前附表已 列的内容尽管是参考性的,但在编制时已经考虑了本 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如招标公告、评标办法等的衔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 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 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 改。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 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 一标段中投标。
[说明]
(1)条文释义: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认定,举例说明。
(2)前附表中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内容: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是否接受联合体 (1)成员的资质条件;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 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 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名称:
1.1.2
招标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说明]
(1)条文释义:《招标投标法》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经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说明]条文释义:《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 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
《招标投标法》第30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 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说明]
(1)条文释义: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 (2)空格填写内容。
1.3 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
1.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的资质条件(建设部159号令,2007)。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
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
[说明]
(1)条文释义:偏离范围和幅度。 (2)条文释义:技术条款及商务条件中允许偏离的指标。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说明]
(1)条文释义:招标文件澄清的整理及的最后发出时间。 (2)条文释义: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对象。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 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 性条件。
(1)条文释义:资质条件、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 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和其他要求。
(2)前附表相关内容的确定及填写。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 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 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
[说明]
(1)条款释义:招标范围与其他部分的关系,填写要求。 (2)条款释义:工期及确定计划工期的主要依据。
。 (3)条款释义:质量要求、国家标准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 清。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说明](1)条文释义:澄清不得指明问题的来源,案例。
(2)条文释义:澄清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15天, 相关 案例。 (3)条文释义:投标人收到澄清后的确认义务,相关案例。
[说明]条文释义: 费用、商业和技术机密、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
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 勘项目现场。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说明]
(1)条文释义:是否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需考虑的事项。 (2)前附表须填写的内容。
[说明]
(1)条文释义:《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 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前附表填写时间需要考虑的事项。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 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说明]
(1)条文释义:《招标投标法》和30号令对招标条件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 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1.1.5
建设地点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
[说明]
(1)条文释Leabharlann :建设地点。 (2)资金来源方式及空格填写内容。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出资比例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9) 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 质量问题的。
[说明]
(1)法规禁止情形,根据30号令第20条、第22条、第35条等; (2)条款释义: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为本标 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 职或工作的的具体含义; (3)招标人采用27号令第32条对投标人身份限制时的解决办法。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 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 清。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 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 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 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说明]
(1)条文释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方法。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0号令第八条: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 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 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 社会中介组织。工程类:建设部154号令(2007);中央投资项目:国 家发改委36号令(200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商务部6号令(2005); 政府采购:财政部31号令(2005); (2)空格填写内容。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说明]
(1)条文释义:已经进行过资格预审的,判定其资格是否符合招 标文件的办法及此时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资料。
投标邀请书的格式及内容参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说明]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 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2)空格填写内及既注意事项。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名称: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
[说明]
(1)条文释义: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法》第十三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说明](1)条文释义:投标预备会及召开时间、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
最后时间。 (2)投标预备会的组织方式及注意事项。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 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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