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宾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宾公行罚决[202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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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宾公行罚决[2022]314
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宾公行罚决[2022]3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
【处罚日期】2022.02.1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宾阳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黄**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32:21
广西宾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宾公行罚决[2022]314号
违法行为人黄**,男,证件号码:**********,1982年10月25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宾阳县邹圩镇长安**********,现住广西宾阳县邹圩镇长安**********。
现查明2022年02月13日10时许,你伙同黄**、吴**等人在广西宾阳县邹圩镇长安村委会莲塘村47号民宅内利用黄**提供的扑克牌以“三公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黄**和黄**、吴**等人、黄**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证据保全的赌资、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黄**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公安机关送违法行为人黄**至宾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共十五日,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3月1日止),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农业银行宾阳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宾阳县人民政府或南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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