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房定额核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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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房定额核算细则
第一条根据《西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核算细则。

第二条定额面积按使用面积计算,门厅、走廊、卫生间、楼梯、配电室、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面积不计入单位的使用面积。

第三条使用面积在定额面积的95%-105%范围内的,均按定额面积的100%计算。

第四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用房定额
(一)机关部处公用房原则上不设置机房、资料室、库房、公议室和值班室;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用房单位须书面申请,由国资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追加相应的用房面积。

(二)学校用于公务接待的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及附属用房由学校统一配置。

(三)民主党派用房按实际分配面积使用,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五条学院(所、中心)用房定额
教学科研与管理双肩挑的行政人员,不重复计算办公用房面积。

第六条实验室用房
用于本科生的教学实验室,由国资处、教务处等部门会同核定;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实验室及科研用房,根据研究生人数按照学生用房面积定额配置。

第七条专项奖励用房
根据学校房源情况,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平台)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国家级教学基地、国家级实验中心、教育部、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教育基地等用房进行适当补贴。

补贴标准如下:
凡是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等明文要求达到的面积公用房不收费,但不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

一套机构几块牌子的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科研用房
根据各学院(所、中心)已到账的科研经费,配置一定的科研用房,面积纳入各学院(所、中心)用房总面积。

定额面积为:文、体、艺术学科1.25㎡/万元,理、工、农、医学科0.5㎡/万元。

第九条特殊补贴用房
学校建设的研究型学院、教学专业或科研特殊需要的单位,根据学校的房源及实际需要情况,按一定额度进行补贴,补贴面积由相关部门共同核定,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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