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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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
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
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
和责任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进入本单位工作程序的涉黑涉恶事(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上报等办理工作。
(三)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具体协调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在受(办)理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中的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协调。
第四条县扫黑办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主要有:
(一)日常检查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的;
(二)通过受理(来人、来电、来信)举报件、信访件收到的;
(三)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
(五)随机抽查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五条严格案件线索的登记。
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实行专人回收(信箱、邮箱)、专人登记(来电、来信、来函)、专人分流(组织、纪委监委、政法部门等)、专人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成员)的工作原则,县扫黑办从不同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登记管理,除相关工作人员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翻看、查阅、删减、灭失相关案件线索。
第六条由县扫黑办具体负责案件线索的分流、转办、移送、监督、统计等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案件线索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会同县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等有关业务处室指导和监督案件线索处理工作。
第七条案件线索涉及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上级批转、本级发现、同级移送、下级上报的线索信源中涉及黑恶霸痞的案件;
(二)纪委监委:上级批转、本级发现、同级移送、下级上报的线索信源中涉及纪委监委处理的案件;
(三)组织部门:上级批转、本级发现、同级移送、下级上报的线索信源中涉及组织部门处理的案件;
第八条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案件线索信息材料参照保密件的要求进行保管。
县扫黑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向被举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YYY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案件线索管理和处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案件线索所反映的相对人系近亲属关系;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线索所反映的相对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线索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线索的公正处理的。
第二章线索初审与研判
第十条核查。
县扫黑办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
通过微信、微博、客户端,邮箱、信箱、电话等方式收到案件线索或来人来访举报后,线索接收人应当对线索进行初审。
初审流程:
(一)审核基本要件。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有简要举报事项或初步证据、举报事项有比较清晰的时间脉络;
(二)审核线索内容。
初步甄别是否涉及基本的涉黑涉恶内容,有基本的举报依据,应当提供可以联系或反馈的联系方式。
线索研判:
(一)无效线索:缺乏基本要件;
(二)有效线索:1、具备基本要件且符合十九类涉黑涉恶举报内容的;2、具备基本要件不涉及涉黑涉恶举报内容的;3、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4、经其他职能部门认定具备查核条件的。
第三章线索登记与办理
第十一条线索登记。
县扫黑办对于自行搜集、举报和组织、纪委监委、司法、信访部门移送或上级部门转办案(事)件和领导交办的案(事)件线索,经相关工作人员初步核查和分析研判后:
(一)属于有效线索的及时进行登记,经扫黑办主任审阅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后进入办理环节;
(二)属于无效线索的,不予办理,填写无效线索登记台账,留存备查;
(三)当天登记并向市扫黑办上报(实行日报制度)。
第十二条线索办理。
经甄别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县扫黑办应当提出移送意见,填写《案件线索移送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字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经甄别案件线索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不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部分按照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处置;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部分按照十四条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涉及涉黑涉恶部分的线索由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机关调查或处理完毕后,填写《案件处理情况反馈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县扫黑办,由县扫黑办归档留存并负责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线索移送、转办、协查、督办、上报工作程序:
(一)移送:县组织部、纪委监委、司法、信访部门收到涉黑涉恶投诉反映或线索的,填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移送卡送交县扫黑办处理。
(二)转办:县扫黑办自行发现、搜集、接收到的涉黑涉恶线索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疑难复杂线索需会商研判或者上报县扫黑除恶领导组议定的,由县扫黑办办公室主任召集相关成员召开会商会议或提请领导组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填制交口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转办卡送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不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按照十二条之相关规定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协查:县扫黑办收到政法机关线索协查请示的(填制案件线索协查请示卡),由县扫黑办填制交口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核查)通知书送交涉及部门进行线索协查。
(四)督办:移送、转办流程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收案(事)件科室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相关线索或案(事)件处置情况向县扫黑办作出反馈。
对移送、转办的案(事)件线索没有及时报送办理情况,或者没有及时办理以及没有按期办结的,县扫黑办通过电话、发函、派人、会议等形式进行督查和催办,对督查和催办后仍不及时办理且不说明情况的,责令限期办理并予以通报。
同时,由县扫黑办移送纪委监委部门启动督办程序,督办流程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纪委监委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办并向县扫黑办作出书面反馈。
(五)上报:县扫黑办就发现的涉黑涉恶复杂疑难线索经分析研判确定需报请或移送上级扫黑办进行协调或处置的,由县扫黑办填制交口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上报卡并附相关材料邮寄或专人递送至上级扫黑办。
(六)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移送、转办、协查、督办、上报工作台账和日报台账。
分类逐件登记编号,由县扫黑办主任提出意见建议并批准后,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经甄别属于无效线索的、启动侦查程序的或移送上级部门的应按照移送、转办、督办约定时间及时向县扫黑办作出说明和反馈。
第十六条政法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督办工作制度。
转办、督办的案事件有结果后,应由承办单位或部门写出办理情况专题报告,层报本系统督办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把关后,报送县扫黑办。
督办责任部门或县扫黑办认为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的,可以责令承办单位限时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确认转办、督办案(事)件办结后,办案部门应将书面专题报告上报县扫黑办留档备查,并由县扫黑办县向扫黑除恶领导组报告。
办结情况需要向上级部门汇报或向提供线索的相关单位(个人)反馈的,由县扫黑办通知该案(事)件的督办责任部门或承办部门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对不同渠道或部门收集到的同一涉黑涉恶举报事(案)件线索,公安部门为涉黑涉恶线索部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直接进行核查落实。
调查或处理完毕相关涉黑涉恶线索后,填写《案件处理情况反馈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县扫黑办,由县扫黑办归档留存并负责向具(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指导与监督
第十九条县扫黑办应当加强对转办、移送、协查线索办理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加大督办和抽查力度。
各乡镇扫黑办可以参照县扫黑办的职责分工模式,加强对本
辖区案件线索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扫黑办督查组会同组织、纪委监委、综治、机关党委等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党政纪处分条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综治惩戒举措等有关规定追究或者建议追究相关人员或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移送、转办、分派或者核查、协查的;
(二)未经承办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私自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或者调查的;
(三)私自或者暗地里接触案件线索的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透露自己非办公联系方式的;
(四)以案件线索的核查或者调查为名,为自己谋取私利的;
(五)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在取得当事人初步违法证据后反复核查而不按照规定报请立案的,或者应当立案而不批准的;
(六)违反案件线索管理工作保密规定的;
(七)违反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违反案件线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扫黑办负责牵头对各乡镇及相关单位案件线索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执法办案质量管理、绩效评估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年度评估考核。
第五章半月分析研判及会商研判
第二十二条涉黑涉恶线索(案件)半月分析研判:县扫黑办每半个月组织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和政法委、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分管领导召开一次黑恶势力
犯罪分析研判会,统一执法思想,分析研判形势,发现业务短板,弥补工作漏洞,推动下步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商研判:对移送、转办、协查、督办、上报案(事)件因存在认识上的重大分歧、法律政策应用问题或重特大案(事)件需要会商研判的,由收案部门分管领导向县扫黑办提议。
在接到提议后:
(一)一般类:扫黑办应在提议当天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分管及相关负责人召开会商研判会议。
参会部门分管及相关负责人对会商事项均应出具明确的会审意见(会议记录签字)。
(二)复杂类:县扫黑办填制“扫黑除恶复杂事(案)件线索会商研判请示卡”,提请县扫黑除恶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召开会商研判会议。
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会商事项均应出具明确的会审意见(会议记录签字)。
相关会商研判意见复印件一同归入涉黑涉恶事(案)件办理和处置工作台账中。
第二十四条经会商研判取得共识的事项,县扫黑办以会议纪要或者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印发执行。
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不得擅自改变会商意见或者拖延不办。
第二十五条建立移送、转办、督办工作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由县扫黑办对转办督办案(事)件进展情况、是否按时办结、是否及时报告反馈等每季度通报一次,对无故拖延办理时间、办理质量差,推诿不办的单位或部门县扫黑办将建议纪委监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追责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单位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工作实施方案中所涉及的所有成员单位及下设站、所、队、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办案机关负责人是指全县各级政法机关及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扫黑办所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