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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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20
•【字号】呼政办发〔2016〕106号
•【施行日期】2016.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106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37)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建库;分类设组,专兼结合;动态管理,专业维护;便于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专家工作规则(暂行)>和<自治区安监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内安监发〈2016〉23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自愿从事专家工作;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三)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质,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连续5年以上;个别特殊行业领域的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和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派任务。
第三条专家工作由呼伦贝尔市成立的专家管理委员会(见附件2)统一领导,在呼伦贝尔市安监局设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承担专家库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申请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向专家办提交《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见附件3)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专家办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条件审核,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
(三)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聘任专家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与受聘专家签订聘用合同(见附件4)、颁发聘书及专家证。
第五条专家采用聘用制,聘用期为3年。
聘用期届满前2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续聘申请,经专家办审查同意后可续聘。
第六条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合理配置专家。
专家分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及民爆、有色冶金、涉氨粉尘、交通消防、建筑与机械、职业健康、应急救援和综合技术等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3名,每个专业组专家人数不少于10人,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专家工作职责
(一)专家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独立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形成专家组结论性意见;现场审查时,应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书;
(二)专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应提供技术指导;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应出具专家组意见;
(三)专家参加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开展工作;
(四)专家对所出具的意见、方案、报告等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受市安监局委派,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安监
部门报告;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等,建议安监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委派外出执行任务,所需差旅费有权要求委派单位给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有权要求给予相应报酬。
第九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在市安监局委派任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市安监局负责;
(二)未经市安监局同意,不得以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对外从事安监方面的业务;
(三)自觉服从管理,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自愿接受紧急调遣,及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为事故调查或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自身的专家行为负法律责任和实行终身负责制;
(五)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得从事与委派专家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执行任务时,应随身携带并出具市安监局颁发的专家证,佩戴专家胸牌,聘请的临时人员应持有委派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七)保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务相关方的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
(八)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安监局或任务委派单位报告。
第十条专家5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专家及其近
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局专家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终止专家资格,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市安监局指派的工作任务或正常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法律法规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因从事委派任务不力,对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二条市级专家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从域外聘请专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旗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
1.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使用规则
2.市安监局专家管理委员会名单
3.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4.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聘用合同
5.呼伦贝尔市使用安全生产专家审批表
6.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个人填写)
7.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评价表(使用单位填写)
8.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费用支付审批表
9.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