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文证审查常见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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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文证审查常见问题辨析
作者:耿延利
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4年第11期
文/耿延利
检察机关所遇的法医文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法医学鉴定书,也可以是在办理
自侦案件以及在控告申诉与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中获取的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到法医文证的
案件,在整个检察业务工作中占有相当重的比例。
检察机关的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随案的
原法医鉴定结论的审查。
因对法医文证审查不细,导致案件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对法
医文证加以认真细致审查、全面分析论证,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
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检察职能的主要表现形式。
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不可能参与到每一个案件的调查取证,所得到的法医
文证多是由其他部门处理后的二手材料。
审查这类案件时,应注重方法和技巧。
一、法医文证审查中所遇到的常见问题
第一,结论错误或含糊不清。
结论错误是指鉴定人对某些具体事实、具体问题认定错误。
法医学鉴定书的结论部分是鉴定书的核心,鉴定结论的错误对案件侦查和审理工作都会带来不
良后果。
同时,法医鉴定结论是定案依据,要求准确、科学、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
如
“心力衰竭死亡”“自杀可能性大”“倾向他杀致死”等。
这些含糊不清的结论都不应作为法
医鉴定结论出现。
第二,结论缺乏论据。
法医鉴定的论据在于检验部分(包括法医检验和临床医学检查)。
鉴定书的检验部分必须详细、客观描述检验所见。
如损伤或暴力痕的形态特征与客观征象、病
理改变和组织学检验;提取检材的化学、物理检验等,都应全面、真实记录,以便作为鉴定结
论的客观依据。
有的鉴定书缺乏或忽视这些内容。
如只写某个部位有“钝器伤”或“锐
伤”“勒沟”,“扼痕”,“生前落水”或“死后落水”,而无相应损伤特征描述或检验所见
记录。
在检验部分没有提供客观依据而作出的判断或认定,无法确定其结论正确与否。
第三,检验不细导致结论错误。
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检验是否全面、细致。
不细
致的检验,难以获得丰富的客观依据。
第四,其他问题。
鉴定人的资质、获取鉴定资料的程序、引用结论条款、文书编写等过程
中都是容易出现错误或失误的环节。
二、问题出现的原因
第一,直接引用临床诊断结论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会由于医生的误诊而导致鉴定失误。
鉴定人没有对整个伤或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进行全面了解,在结合各种辅助检查结果综合分析的
基础上,对临床诊断是否准确、是否与伤或病发生发展过程相吻合进行研究。
第二,不能正确把握医疗单位门诊诊断、入院诊断、出院诊断的含义和三者之间的区别,
单方面引用门诊诊断、入院诊断结论作为法医学鉴定而致鉴定失误。
凡经过住院治疗的鉴定对象,都经历了门诊、入院、出院三个环节(单纯在—诊治疗者除外)。
不同时期的同一病人的伤或病的发生发展过程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医生对同一伤或病人
的伤(病)情描述和看法可能也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诊断结果。
只有通过详尽的住院观察、
各种辅助检查、手术探查后而作出的最后诊断结论———出院诊断才最为准确,可以作为法医
学鉴定参考。
第三,单凭病历材料定性,不结合案情,不对鉴定对象进行检验(包括必要的辅助检查),不将病历材料所提供的情况与法医学检验相印证而致鉴定失误。
从法医学角度讲,临床病历提
供给我们的情况是不详尽的,往往达不到鉴定要求。
如对损伤性状、分布特点的描述,由于所
处角度不同,法医和临床医生的描述重点就不同。
同时,还可能因医务人员技术问题而出现错
误的结论或描述。
也可因某些医务人员医风不正而提供虚假的病历证明、检验报告、X 光片、CT 片等。
我们在做法医学鉴定时,如果不结合案情,不对鉴定对象进行必要的检查,仅仅依靠病历定性是相当危险的,做出的鉴定也难免有失误。
第四,收集病历材料不全面、审查不认真而造成鉴定失误。
这种现象在基层较为普遍。
只
注重结论,不注意收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辅助检查报告等。
以至于在做鉴定分析时,没有
充分的证据下结论,导致难以判断所作结论是否成立。
鉴定人在做鉴定之前,对收集的病历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是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
审查的
主要内容有:收集索取的方法是否得当、是否真实可靠、原诊断是否成立、有无遗漏、误诊,
记录书写是否全面准确、有无错误等,否则鉴定就会因此而失误。
如梁某被他人殴打,导致左
侧8、9、10 肋骨新鲜线形骨折(某中心医院出具专家会诊记录),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轻伤)提请批捕嫌疑人。
经审查,发现梁某入院和出院记录均未记载骨折,且专家会诊记录仅由
一名专家签字,不符合会诊相关规定,遂作出退回补充鉴定的审查意见,使案件得以正确处理。
(作者单位:襄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