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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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5.17
•【字号】京安监发[2012]28号
•【施行日期】2012.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审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2]2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本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及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区(县)的;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时限及所需的有关文书内容和格式,按照《办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下列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将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并进行,审查时限按照安全条件审查的时限执行。

(一)加油(气)站的新、扩建及涉及油罐的改建项目;
(二)工业气体充装装置的改建、扩建;
(三)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或设施的改建、扩建;
(四)油漆、稀释剂、油墨、涂料等类似产品的生产、分装等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装置或设施的改建、扩建;
(五)储存气体1000 m3以下;甲、乙类易燃液体200m3以下或丙、丁、戊类易燃液体500m3以下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
550m2的小型仓库。

四、由本市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企业门户(http://210.75.218.101/ajjweb)中行政许可系统进行安全审查申请,通过系统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并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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