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于海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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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于海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06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00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毛国强富喜胜缪明
【审理法官】毛国强富喜胜缪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于海生
【当事人】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于海生
【当事人-个人】于海生
【当事人-公司】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叶绍云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绍云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绍云
【代理律所】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于海生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9:49:13
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于海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1000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景泰委延安路南段588B号1-19层。
法定代表人:孔祥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云,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海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大连九洲世纪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毛国强
审判员富喜胜
审判员缪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罗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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