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涉企保证金(抵押金)清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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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根据不同企业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分级裁定,分档存储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
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14号)
4、《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
高速公路、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1、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从事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隧)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80万元;从事房建及附属工程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20万元。
2、处理质疑供应商的投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标人
中标人申请省际班线缴纳1万元/条,申请市际班线缴纳5000元/条,且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累计达到30万元(省、市际班线),如果以后再次中标取得其它省、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再向该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县际及县内班线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由相应的招标人确定。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专户存放,不得挪用。
五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未按照缴存标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存保证金的;
2、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3、截留、挤占、挪用保证金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
省交通运输厅
5
省际和区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履约保证金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皖交公运〔2010〕5号)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监察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中标人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标人依据中标合同的约定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直至收回该客运班线或者该客运车辆的经营权。
3、合同履中标人。
中标人
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
招标采购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执收单位方可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履约保证金应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招标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充抵工程款或挪做他用。
3、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日内,由供应商发起申请,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水利建设工程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
(1)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
(2)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国家及省水利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承包其他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3、采矿权人对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拒不治理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时,应当建立保证金及利息支出台账。采矿权人有权查阅治理费用使用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依法查处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的行为。
2、按照规定处理投诉。
3、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
一、执收单位责任:
1、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2、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三
省国土资源厅
4
矿山资源恢复整治保证金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保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数×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涉企保证金(抵押金)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主管部门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
省财政厅
1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投标人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招标采购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3、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3、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根据不同企业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分级裁定,分档存储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
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14号)
4、《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
高速公路、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1、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从事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隧)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80万元;从事房建及附属工程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20万元。
2、处理质疑供应商的投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标人
中标人申请省际班线缴纳1万元/条,申请市际班线缴纳5000元/条,且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累计达到30万元(省、市际班线),如果以后再次中标取得其它省、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权,不再向该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县际及县内班线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由相应的招标人确定。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专户存放,不得挪用。
五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未按照缴存标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存保证金的;
2、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3、截留、挤占、挪用保证金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
省交通运输厅
5
省际和区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履约保证金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皖交公运〔2010〕5号)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监察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中标人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标人依据中标合同的约定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直至收回该客运班线或者该客运车辆的经营权。
3、合同履中标人。
中标人
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
招标采购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执收单位方可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履约保证金应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招标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充抵工程款或挪做他用。
3、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日内,由供应商发起申请,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水利建设工程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
(1)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
(2)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国家及省水利重点工程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承包其他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3、采矿权人对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拒不治理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时,应当建立保证金及利息支出台账。采矿权人有权查阅治理费用使用情况。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依法查处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的行为。
2、按照规定处理投诉。
3、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
一、执收单位责任:
1、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2、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三
省国土资源厅
4
矿山资源恢复整治保证金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保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数×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涉企保证金(抵押金)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主管部门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
省财政厅
1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投标人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招标采购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3、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3、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