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两区”支教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人〔2014〕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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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两区”支教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两区”支教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人〔2014〕935号
各有关省辖市教育局:
现将《河南省“两区”支教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两区”支教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
河南省“两区”支教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河南省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两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两区”支教教师管理,进一步做好“两区”支教工作,结合我省支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支教教师,是指根据教育部、河南省下达的“两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选派到受援县基层农村、薄弱学校连续任教一个完整学年的教师。

第二章支教教师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好。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遵纪守法,服从大局;作风扎实,甘于奉献。

第四条师德修养高。

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言传身教,立德树人。

第五条业务能力强。

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专业过硬,业务精湛,班级管理能力强,具备较强的沟通协作能力,善于传帮带。

选派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身体素质好。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吃苦耐劳,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第七条学校不得选派一线教师外的行管后勤、教辅人员和其他不适宜顶岗支教情况的教师。

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女教师在孕期和哺乳期内的,不得安排支教。

夫妻双方都符合支教条件的,不得强制安排双方同时支教。

第三章支教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支教教师的选派、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解决支教工作中有关问题以及对本市所辖县(区)的支教工作及支教教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两区”受援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支教教师的工作生活安排、监督检查、支教期满考核等管理工作;受援学校负责做好支教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任务安排等工作;派出学校要和支教教师保持联系,负责落实好支教教师的各项待遇,帮助解决支教教师个人的实际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支教教师的工作期限。

支教教师与派出学校工作全部脱钩,要到受援学校全职工作。

工作期限为一学年。

第十条支教教师的职责。

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要服从受援学校的工作安排,担任学科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组织的业务学习、教学教研等集体活动;要通过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开课、课题研究、结对帮扶等形式,和受援学校教师共同研讨成功的教学经验和课堂教学艺术,配合受援学校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支教教师的考勤。

支教教师的日常出勤情况由受援学校按照学校规定负责考勤。

支教教师要积极遵守受援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事,以身作则,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得随意调课或擅离工作岗位。

支教期间,因患病等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支教岗位工作的,由本人分别向原单位和受援学校提出申请,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中止支教,按批准日期纳入原派出学校日常管理,不再继续享受有关支教待遇。

累计病、事假30天以上,终止支教资格。

第十二条支教教师的考核。

支教教师支教期满,支教考核由受援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具体考核由受援学校和派出学校结合组织进行。

受援学校和派出学校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支教教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支教教师考核等次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由各受援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考核标准要结合支教教师的日常工作和日常考勤情况确定,具备可操作性。

支教考核定为“不合格”的支教教师,支教经历视为无效。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者(包括支援、受援双方参与作假者),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其中,弄虚作假的支教教师其支教考核按“不合格”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实行定期报告和检查通报制度。

支教教师每学期撰写一次工作情况报告,派出地和受援县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支教教师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经常性抽查,每学期要集中检查一次,通过召开支教教师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支教教师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支教教师思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检查结果,并将有关情况汇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十四条各受援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支教教师工作单位时,要充分考虑支教教师尤其是女性支教教师人身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支教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教师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教教师,应在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研究生考试等方面,按现有政策执行,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支教教师工作期间足额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支教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平均数发放,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同学科专任教师的平均数的一半发放,考核不合格等次的教师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两区”支教教师工作经费,全部用于支教教师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以及购买意外保险等。

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支教教师,足额发放补助;基本合格等次的教师,按一半发放;不合格等次的教师,不发放补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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