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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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民族自治权
(1)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大)。
(2)变通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3)治安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
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不是)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宪法修改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
虽然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都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外),但有两个限制,一是修正案不能与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二是全国人大有权实施监督,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修正案。
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
最高监督权
工作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其他职权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宪法解释、监督权
宪法明确规定了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解释法定的最高机关。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法律解释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时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其法律依据时,常委会应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重大事务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三)国务院职权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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