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秘书处关于开展地方志工作统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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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秘书处关于开展地方志工作统计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5.12
【实施日期】2009.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秘书处关于开展地方志工作统计的通知
全市各修志编鉴单位:
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8年度全国地方志系统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指办[2009]13号)要求,为进一步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市新编地方志工作成果和地方志资源的新进展、新情况,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决定在以往统计工作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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