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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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篇一:第四章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第七章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
度 ................................................... (2)
第一节环境法律制度概
述 ................................................... (2)
一、环境法律制度的含义和特
征 ................................................... .. (2)
二、环境法律制度的特
征 ................................................... .. (2)
三、环境法律制度的分
类 ................................................... .. (2)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 ................................................... .. (3)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
念 ................................................... .. (3)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
述 ................................................... . (3)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原
则 ................................................... .. (4)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 ................................................... .. (4)
六、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 ................................................... .. (6)
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 ................................................... .. (7)
八、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
价 ................................................... . (8)
九、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
任 ................................................... (9)
第三节“三同时”制
度 ................................................... (9)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
念 ................................................... (9)
二、“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
围 ................................................... . (9)
三、“三同时”的实
施 ................................................... (10)
四、“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
题 ................................................... .. (11)
第四节环境标准制
度 ................................................... ...................................................... .. 12
一、环境标准的概
念 ................................................... .. (12)
三、环境标准的分级 .......................
...................................................... (14)
四、制定环境标准所依据的原
则 ................................................... (15)
五、环境标准的更
新 ................................................... .. (15)
第七章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环境法律制度概述
一、环境法律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由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则系统。

二、环境法律制度的特征
(一)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二)在规范的组成上具有系统性和相对完整性(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环境法律制度的分类
(一)按制度内容区分
1.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标准、环境标志
2.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环境事故应急、环境监测
3.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救

(二)按管理阶段区分
1.预防管理法律制度(源头控制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
2.过程管理法律制度(过程控制法律制度)“三同时”、征收排污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环境标准
3.末端管理法律制度(事后治理法律制度)限期治理、环境事故应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救(三)按管理方式区分
1.直接管制法律制度——强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标准、排污许可、限期治理、环境事故应急、自然保护
2.间接管制法律制度——市场征收排污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自然资源权属、生态效益补偿、排污许可证交易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一)什么叫环境影响评价?
p103
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

——技术措施
(二)为什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预防
2.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2.是否具有可逆性(能不能被预防和治理);
3.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会不会得不偿失);
4.经济、社会收益 v. 环境损害;
5.该人类活动是否能够开展的结论;
6.拟采取的各项预防和治理措施。

——为决策的作出提供科学依据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定义:
p103
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制度化和法定化,是通过立法形成的一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规则,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律上的体现。

【适用范围、主体、环评的内容、要求、程序和法律后果??】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外:美国1969《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
中国:
1979《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9《环境保护法》
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2《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3. 实体性 & 程序性要求?
(1)实体性要求
只要存在不良环境影响,决策必须被否决;
(2)程序性要求
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环境影响,仅此而已
斯特莱克海湾居民委员会诉美国联邦住房与建设部案(1980)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 客观、公开、公平原则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干涉环评机构的环评工作 2. 综合评价原则
以生态系统为评价客体 3. 可运用性原则
评价结论:可以 or 不可以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建设项目环评的适用范围:
p105
凡是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评
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包括:
基本建设项目
从零起步
独立的总体设计、互有内在联系的工程项目的总体
技术改造项目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2. 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规模、影响有大小之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大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轻度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环境影响很小——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
要求以篇章的形式编制,内容要求最为广泛、细致、严格。

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表格的形式编制,只需数据和结论,无需详细分析、论证。

环境影响登记表
由环保部门事先编制,项目申请者只须简单填写相关数据即可,不要求作出分析性结论,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最低的一种。

重大?轻度?很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建设项目的规模
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度
环境敏感区:《目录》
No.3 各类生态保护区
居住、文教、科研、办公区域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按单项登记最高的确定 3. 建设项目环评的实施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活动
聘请专业人员——环评机构环评机构:专业资质、甲乙两级环评报告书——必须委托环评机构环评报告表——必须委托环评机构环评登记表——无需委托环评机构,建设单位自己4.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内容:p105
建设项目概况
周围环境现状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估
环保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评结论:建 or 不建
5. 建设项目环评的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竣工、投产使用
例外规定:
铁路、交通——初步设计完成前;
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6. 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主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
审批权限的划分:环评审批的级别管辖
大中型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报环保部备案
大中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环保部审批:
①跨省界的建设项目;
②核设施、绝密工程;
③特大型建设项目;
小型项目按照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跨行政区域且对环境问题存在争议的项目,报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7. 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时限
报告书:60日
报告表:30日
篇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
三、排污收费制度
四、许可证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影响评价的项目,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不进行,一种是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另一种是为处理某种紧急事态而采取的措施或依法进行的特殊行为,如环境保护局为保护环境采取的行动,国防和外交方面某些秘密事项等。

3. 评价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各国规定虽不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述基本内容:①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②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③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④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评价内容还规定了各种选择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

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求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与国民经济计划相结合。

该国1972年《投资分配法》规定,各种投资计划必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

报告的内容要有:①工程对环境的影响;②计划中消除或减轻有关环境污染的措施;③与废物相联系的潜在污染以及消除和综合利用废物的措施。

4. 评价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一般是:①由开发者首先进行环境调查和综合预测(有的委托专门顾问机构或大学、科研单位进
行),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规定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

③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④主管当局最后审批。

5.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意义和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无疑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国土利用规划一起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

但是,各国在执行此项制度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限制发展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但限制过严则会影响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从而影响社会的需求,这就产生了掌握到何种程度才算适宜的问题。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多学科配合和采用各种新技术。

对于它的可靠性问题,综合性预测的标准和方法如何确定的问题,某些环境因素如生态影响如何确切计量问题,都须进一步研究解决。

最后,评价工作本身,特别是某些大型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耗费时间长(有的需要5年、10年)、成本高(一般要占项目总投资的0.5~5%),加上手续繁杂,群众意见又常常极不一致,有些建设项目往往因此而延误工期。

二、“三同时”制度
1. 简介
“三同时” 制度的含义: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2. “三同时”制度的确立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和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
收,严格把关”。

从此,“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起初执行“三同时”的比例还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断出现。

这是因为当时处于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阶段,人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了解不深;中国经济有困难,拿不出更多的钱防治污染;有关“三同时”的法规不完善,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力。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三同时”制度从法律上加以确认,第六条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随后,为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又规定了一系列
的行政法令和规章。

如,1981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三同时”制度具体化,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于是,到1984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上升到79%。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设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制度的功能。

至1988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已接近100%,小型项目也接近80%,有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也试行了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结了实行“三同时”制度的经验,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不高、不能发挥正常效益的问题,该条还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
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还对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3. “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建设项
目涉及环境保护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如
篇三:环境保护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
1、坚决执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
环境污染和扰民;
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
施;
3、清理施工垃圾,应使用专用垃圾道或装袋、容器吊运,严禁随
意凌空抛散。

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现场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4、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型工具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场地排
水畅通。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5、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设立专门的废弃物临时贮存场
地,废弃物应分类存放。

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贮存,并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且有醒目标识。

对可回收的废弃物做到再回收利用;
6、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
面做防渗漏处理。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在储存和使用中,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7、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生活污水和施工污水经沉淀池
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8、除特殊情况外,在每天晚22时至次日早6时,严格控制强噪声
作业,对电锯、电锤等强噪音设备,以隔音棚或隔音罩封闭、遮挡,并采取在锯片上刷油等措施,实现降噪;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作业;
9、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

采用有力措施控制人为的施工噪声、扬
尘、水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扰民,杜绝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
10、各种材料、工具等必须码放整齐。

场地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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