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各检查站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200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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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各检查站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2008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8.01.08
•【字号】深府口规[2008]1号
•【施行日期】199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府口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前我办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各检查站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办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各检查站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深府口〔1997〕165号1997年12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切实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各检查站(以下称各检查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市口岸办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特管线处处长任副组长,各检查站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注1)。

二、分别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各检查站(注2)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各检查站的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特检站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检查站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三、各检查站管理服务单位(注3),分别为各检查站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与各检查站有关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合约书,与租赁经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检查站内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分别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消防责任人,增强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定期培训义务消防员,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区的消防安全责任。

注1 此条为新增加。

注2 此句原文为:南头、同乐(白芒)、梅林、布吉(沙湾)、盐田(背仔角)检查站。

注3 此句原文为: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下属各检查站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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