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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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津辰)应急罚〔2019〕4-030号
被处罚单位:天津市飞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京宝工业园京宝三纬路6号邮政编码:300401
违法事实及证据: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主要证据有: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记录;3、现场照片;4、企业营业执照;5、《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林凤先);6、《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代贵金)。
(以下空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商银行等指定银行,账号030203511120031076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 年 9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