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光霞、毛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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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光霞、毛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98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剑锋
【审理法官】李剑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尹光霞;毛奎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当事人】尹光霞毛奎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当事人-个人】尹光霞毛奎红
【当事人-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代理律师/律所】汪静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孟雨欢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何志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刘智杰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静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孟雨欢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何志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刘智杰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静涛孟雨欢何志刚刘智杰
【代理律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尹光霞;毛奎红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本院观点】尹光霞、毛奎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尹光霞、毛奎红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尹光霞、毛奎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尹光霞、毛奎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1.38元,减半收取2960.69元,由尹光霞、毛奎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0 00:28:08
尹光霞、毛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9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光霞。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奎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静涛,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雨欢,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7025903N。

负责人:董琢理,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杰,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尹光霞、毛奎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尹光霞、毛奎红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尹光霞、毛奎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光霞、毛奎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1.38元,减半收取2960.69元,由尹光霞、毛奎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李剑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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