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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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建设发展,发挥广州南沙新区作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南沙新区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三条[南沙新区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南沙新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南沙新区进行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和社会体制创新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职责及人大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南沙新区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五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区县的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各种专项资金统筹以及资金配套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助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先行先试]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
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就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南沙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推进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审批权限下放]除需要全市统筹的审批事项之外,本市市级审批权限应当下放给南沙新区。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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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条例》作为本市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是本市“科学规划、依法规划、阳光规划”的制度保障。
为贯彻落实这部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2015年2月11日正式挂牌后,当天立即组织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积极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
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法制委魏强副主任委员对《条例》的内容做了深刻解读,市国土规划委系统相关部门300多人及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部分代表参加了该宣贯培训会议。
《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一、理顺权责关系,延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一)首次在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基层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条例》第三条第三、四款明确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具体为:一是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要为“村改居”但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转制社区)具有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权和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职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检查职能。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第六十二条还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
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职能。
关于依托南沙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可行性研究
![关于依托南沙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可行性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a6ac4e28ad51f01dc381f1b9.png)
关于依托南沙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可行性研究一南沙新区发展现状南沙新区地处珠三角地理几何中心,东临狮子洋与东莞市隔洋相望,西隔洪奇沥水道与中山市相对,北依沙湾水道与番禺区相邻,南滨珠江入海口,距香港38海里、距澳门41海里,是广州通向海洋的通道,也是连接珠江口两岸城市群和港澳地区的重要枢纽性节点。
以南沙为中心,方圆100公里范围内覆盖珠三角九大城市和五大国际机场,区位优势十分明显。
全区面积803平方公里,总人口72万人,下辖六镇三街,即万顷沙镇、黄阁镇、横沥镇、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南沙街、珠江街和龙穴街。
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并批准番禺的东涌、大岗、榄核三镇划入南沙区。
2014年12月,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规划面积60平方公里,含7个功能区块,分别是:海港区块、明珠湾起步区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和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
南沙集国家新区、自贸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广东省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功能于一体。
产业基础坚实,是国家三大造船基地之一、国家汽车和零部件制造及出口基地、珠三角核电装备制造业基地。
与港澳合作紧密、地缘相近、语言相通、商缘相连,已建成一批国家级科研平台和高端示范项目。
2013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908亿元,同比增长12.5%;固定资产投资251亿元,同比增长3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2.58亿元,同比增长13.9%。
二南沙港区发展现状南沙港区位于广州市最南端的龙穴岛,地处珠江三角洲的几何中心,方圆60公里覆盖广州、深圳、珠海等14个大中城市,方圆100公里内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网罗其中,是珠江三角洲西部唯一的深水码头,是广佛经济圈和珠江三角洲西翼城市群通向海洋的必由之路,区位优势明显,集疏运体系完善,内陆辐射能力强大。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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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和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本市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空港经济区、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商事登记确认制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改革创新,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77f375a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c6.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已经2017年7月17日市政府第15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9月1日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促进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业园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产业园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建立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产业园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协助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履职区域内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产业园管理局的工作。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事项,需要在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实施的,由管委会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海港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以下简称产业园区)。
广州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5)
![广州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5)](https://img.taocdn.com/s3/m/22fbbbafcc7931b764ce1545.png)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6226d9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ba.png)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商贸业的发展,提高区域经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范围内各类商贸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自贸片区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旨在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以吸引投资、促进创新、提升服务品质,进一步推动南沙自贸片区商贸业的发展。
第四条自贸片区商贸业主管部门是广州南沙新区商务局,其负责自贸片区商贸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商贸企业扶持第五条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在注册资本、审核时限、企业登记等方面享受政策上的优惠。
一、注册资本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注册资本要求,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审核时限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在审批设立和变更事项时,相关行政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快审核速度,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企业登记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一站式企业登记服务,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第六条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减免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
二、跨境电商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保税政策,简化跨境电商业务办理程序。
第七条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享受金融支持政策。
一、融资支持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息贷款、担保业务等金融支持。
二、人民币拓展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企业可以获得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和推广。
第三章从业人员扶持第八条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享受人才优先政策和培训支持。
一、人才优先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优先享受当地的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福利待遇。
二、培训支持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补贴。
第九条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保优惠和福利待遇。
一、社保优惠方面,自贸片区商贸业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保费减免、社保待遇提升等优惠政策。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b39f559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ce.png)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9日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将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城市发展、规则衔接、综合保障等与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坚持“精明增长、精致城区、岭南特色、田园风格、中国气派”的规划理念,高水平编制南沙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领导,主动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南沙建设发展的整体谋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具体执行与南沙建设发展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措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与香港、澳门的沟通协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解决南沙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南沙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发挥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决策参谋、推动落实的作用,负责协调省有关单位支持南沙建设发展。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1e3c2485a8102d277a22f05.png)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第三稿)第一条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工商企字〔2015〕2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要求,结合自贸区南沙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个企业(机构)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多个入驻企业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机构)提供住所托管等商务秘书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在南沙区注册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为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的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以及代收法律文书等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企业,是指将企业的登记住所托管在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等集群注册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片区)投资贸易促进局(以下简称投资贸易促进局)为集群注册托管地址牵头管理部门,负责选定从事地址托管集群注册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
从事地址托管集群注册商务秘书服务的条件要求由投资贸易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托管企业与集群注册企业应当订立商务秘书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代理服务。
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册企业登记的住所送达给集群注册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注册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集群注册企业联系方式及时通知集群注册企业。
第五条集群注册企业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商务秘书服务合同作为住所地址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85a670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81.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3年3月29日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工商、质监、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建筑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化工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办〔2015〕7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化工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办〔201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2d66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19.png)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化工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化工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办〔2015〕7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化工区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4日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化工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化工区(以下简称小虎化工区)的管理,实现小虎化工区集中、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促进化工区安全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虎化工区的管理工作。
小虎化工区包括小虎岛化工区域和坦头化工区域两部分。
其中小虎岛化工区域隶属于南沙区黄阁镇辖区,主要包括小虎岛上黄阁大道以南企业、以北的龙沙公司以及小虎沥西岸的立智化工、立白日化;坦头化工区域隶属于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辖区,主要包括南沙岛环市大道以北,南沙污水处理厂与珠江电厂之间区域的企业。
小虎化工区占地面积为7.26平方公里。
第三条根据南沙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小虎化工区建设成为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健康型、本质安全型的化工园区。
第四条小虎化工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南沙区设立小虎化工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小虎管理中心),为区直属事业单位,经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依据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区域安全监控、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灾害事故预警工作;(二)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置;(三)具体负责管理化工区公辅、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四)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发区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的若干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发区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78309f1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b1.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发区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7•【字号】穗府[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发区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的若干意见(穗府[2003]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改善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提高开发区的竞争力,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和广州南沙开发区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和广州南沙开发区登记注册及投资经营的企业,免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保留少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工本费(包括车辆牌证费、流动人口IC卡暂住证工本费、居民户口簿费、居民身份证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费、发票工本费)和“一关三检”(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收费。
二、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后,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绿化赔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征收管理;诉讼费属审判机关收费。
三、不再收取的收费项目中,上缴省、市的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市交委统筹解决;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系统的收费由市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统筹解决。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金,在出让土地时一并收取。
五、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收费规定,由开发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统筹解决。
六、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开发区试行行政管理“无费区”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开发区负责,市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https://img.taocdn.com/s3/m/f0e1740f87c24028915fc39f.png)
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广州南沙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范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运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性质和履职区域范围】产业园管理局是根据本办法设立的法定管理机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与南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办法委托授权,履行委托授权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机制创新等职责。
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范围(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包括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海港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管委会职责】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产业园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在产业园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第四条【发展目标】产业园管理局应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原则,推进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充分利用临港区位优势,引导产业高端发展,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五条【部门支持责任】广州市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产业园管理局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园区规划和建设】产业园管理局按照本办法委托授权履行以下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方面的职责:(一)【园区规划】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开发总体规划,会同开发区(区)国土规划部门编制法定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土地管理】制订产业园区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及年度土地出让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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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司发布《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促进国家级新区高质量建设行动计划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目前全国共19个,包括上海浦东、河北雄安新区和天津滨海、重庆两江、浙江舟山群岛、兰州、广州南沙、陕西西咸、贵州贵安、青岛西海岸、大连金普、四川天府、湖南湘江、南京江北、福州、云南滇中、哈尔滨、长春、江西赣江新区。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新区扎实推进事关全局和专项领域的改革创新,聚集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发挥了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在新征程上,为进一步凝聚激发新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强劲动力,增强先行探索、示范引领功能,打造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现就今后3年拟集中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综合功能平台的定位,推动新区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更有作为,在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上精准施策,在重点领域改革上深化探索,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新高地、城市建设新标杆,更好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增强新区科技和产业竞争力(一)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
发挥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支持张江、南沙科学城等高水平承担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任务,建成投运一批大科学装置,研究“十五五”时期在有条件的新区建设新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可行性,支持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和平台向具备条件的新区倾斜。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559bf7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9a.png)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穗南开发改〔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发改〔2017〕50号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附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11月2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35e272250c22590103029dcc.png)
What I thought I would never forget before will become totally unrecognizable one 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20__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强化国际贸易功能集成,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增强辐射带动功能,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第四条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
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奖励规定也可以自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建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南沙探索新土改集体建设用地可入股
![南沙探索新土改集体建设用地可入股](https://img.taocdn.com/s3/m/9fc8ffcb6137ee06eff918d1.png)
I - - 1近, 《 广州市南沙新 区条例 ( 草案 ) 》 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
越 难, 农 民越来越精 明, 让 集体用地人股可能是 双赢的格局 , 也 可实现让农 民共享城 市化 、 工业化 、 现代化的成 果 。 ” 广东省体
制改革研 究会 副会长 彭澎表示 , 但 集体用地如何流 转不光涉及 法律问题 , 还涉及到具体 操作 模式问题 。 根据惯有操作模式 ,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原来的操作模式就是 征地, 而今后改革的重要思路是让集体经济占有股份, 农民和集体 经济共享发展 的成果。 业 内人士认为, 这也是城镇化的一 条新路 子。 这种模式相当于把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给了农民, 但是没有 改变土地的用途 , 可谓土地市场化的—种。■ ( 据《 南方都市报》 )
配套 国家 “ 新增粮食产能项目” 的1 0 0 万元用在 叶诚贵的基地上 ,
但有个条件 : 6 0 %用于无偿 投入 , 4 0 %要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 叶诚 贵要分1 0 年返还 ; 而返还款 中的6 0 %则分 给新坡村用于村集 体公益建设 , 另外的4 0 %则作为信托公司的滚动发展资金。 前不久 , 叶诚 贵 的首 期4 万元返 还 款 已交付 信托 公司 。目
两年来 , 再未发生过一起违 约事件。 减 少乃至杜绝 违约 , 并非 沙县县 委 、 县政 府建 立土 地经 营 权信 托制度的全部初衷 。“ 流转后, 土地 的产出效益 应该 要比原 来 更好 , 这 才是 流转 的结果 。 ”沙县 县委书记 袁超洪说 ,“ 所 以
我们又设 计了一个方 案 , 既能鼓励 农业 大户投 入 土地建设 、 又
博览一
J 脚 经 营小 吃造 成农 村土地 闲置 。
列 为 全 誊 国 — L 一 一 一 - I _ ' _ ‘
关于成立南沙区租赁厂房企业经营性承包企业工资保障金制
![关于成立南沙区租赁厂房企业经营性承包企业工资保障金制](https://img.taocdn.com/s3/m/33dc80a769eae009591becb5.png)
关于成立南沙区租赁厂房企业、经营性承包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租赁厂房企业、经营性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和劳动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南沙新区进展和自贸区建设要求,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具体如下:一、指导思想依照“属地治理、村(居)主导、合同约定、银行代管”的原则,为规范和治理,预防和妥帖处置经营者逃匿欠薪案件,确保我区社会的和谐稳固。
南沙区内的租赁厂房企业、经营性承包企业(以下统称“租赁承包企业”)与银行签定工资保障金银行代管合同的形式,确保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切实爱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大体原则(一)对象明确,权责清楚。
本指导意见要紧针对在我区范围内的两类企业,一是在我区租赁场地、厂房、楼宇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厂房企业;二是在我区承包经营性承包业务并依照外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业务或工作的劳务承包企业。
本指导意见旨在通过引进第三方代管,在租赁厂房企业与出租业主之间、劳务承包企业与劳务外包企业之间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成立职工工资支付的保障金制度,确保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保护区内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固。
(二)立足实际,属地治理。
立足于我区实际,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租赁承包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的租赁承包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合同约定、银行治理。
出租方(发包方)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租赁承包企业”签定工资保障金合同,由“租赁承包企业”在指定的银行帐户里预存工资保障金,该保障金交由银行代管,出租方(发包方)与“租赁承包企业”签定的合同中包括如下条款:一、租赁承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或发包方应及时向企业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反映:(1)长期动工不足或停工超过十五日的;(2)拖欠一个月以上工资的;(3)无端将设备、产品等撤离工作场所的;(4)宣布停业、关闭的;(5)显现欠水电费、欠租金或其他经营异样情形的;(6)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监控到租赁承包企业有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后,应及时向企业及职工方了解情形,经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者逃匿及经营异样的情形属实后,即可启用工资保障金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7)租赁承包企业工资保障金的启用由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查证,确认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后,出租方或发包方依照两边合同约定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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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2014年6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发挥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南沙新区的范围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南沙新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和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南沙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高端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发展,在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南沙新区的科学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有关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报请审批;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九条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支持、推进南沙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服务第十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南沙新区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四)编制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五)管理南沙新区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教育、卫生、民政、知识产权、旅游、农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南沙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
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第十一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探索和实施适合南沙新区综合发展的治理模式。
第十二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市规定的审批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南沙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
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南沙新区的城乡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对南沙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在决策前,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进驻南沙新区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港务、金融监管等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和协第三章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第十五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编制南沙新区规划,并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南沙新区城乡规划时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规划理念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开发边界和开发强度,将南沙新区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在禁止开发区域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协调南沙新区与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使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与周边地区及港澳地区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
鼓励港澳等境内外企业或者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依法在南沙新区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南沙新区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按照满足南沙新区发展实际需要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完善南沙新区及其与市中心城区之间的交通网络。
第十九条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测机制,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产业、住宅、公共设施等各类用地,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三)产业用地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四)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南沙新区城乡规划、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或者入股。
第二十一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对产业生命周期、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
评估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士和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三条南沙新区可以依法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与进驻南沙新区的重要项目单位进行合作。
第二十四条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南沙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南沙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南沙新区应当提高海域使用的效率,保证海域有效利用,并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南沙新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海域,并完善用海管理与用地、供地管理的衔接机制。
第四章区域合作第二十六条南沙新区应当在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全方位合作,以金融保险、商业服务、休闲旅游、航运物流、科技创新、研发设计、法律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等为重点合作领域,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南沙新区应当创新与港澳及国际合作的机制,营造国际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逐步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
第二十八条南沙新区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前应当听取港澳地区的专家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为其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南沙新区应当推进与港澳地区的健康医疗服务合作,建立与港澳医疗机构的沟通机制,推进互认检验检查结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转诊等医疗服务。
南沙新区应当通过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集聚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扩大医疗服务市场,引入港澳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和先进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南沙新区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场租优惠等措施,支持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与内地高校在南沙新区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建设国际教育合作实验区,探索创新国际教育合作模式;鼓励港澳地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在南沙新区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第三十一条南沙新区应当推进粤港澳科技合作,加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吸引港澳等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和高校科研创新机构进驻南沙,支持港澳等境内外企业在南沙设立研发中心,规划建设粤港澳创新产业基地。
第三十二条南沙新区应当与周边地区合作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环境整治,推进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合作与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南沙新区可以采用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等方式支持港澳企业在南沙新区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加强与港澳企业在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引导区内企业采用有效的污染物减控措施及清洁生产技术,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支持跨区域的行业组织或者国际标准认证组织依法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
鼓励港澳地区金融、医疗、保险、律师、会计、物流、咨询管理等服务组织和个人到南沙新区开展相关业务。
港澳地区的建筑、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
第三十四条南沙新区应当提升与港澳口岸合作水平,探索与港澳间口岸查验结果互认,简化通关手续,为人员往来和货物通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依法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后,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南沙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七条南沙新区内涉港澳、国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选择内地、港澳或者国外的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