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预算追加审批事项的通知-津财预〔201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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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预算追加审批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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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预算追加审批事项的通知
津财预〔2018〕76号
市级有关部门:
今年7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津政办发〔2018〕20号),提出“硬化支出预算约束效力,严格预算追加审批机制”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办法,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预算追加办理原则
(一)严控新增、硬化约束。

市级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除遇重大新增支出、突发性、特殊性事项外,上半年不予办理追加,切实维护年初预算的严肃性。

(二)加快支出、保障重点。

经审核同意追加的项目预算,各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快项目预算执行,切实保障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落实。

(三)深挖潜力、盘活存量。

对于按规定不能追加、但又确需当年安排的事项,各部门应全面梳理已安排的预算项目,将当年不再执行或可在以后年度支出的项目资金调整用于新增支出。

二、准确界定项目预算追加审批范围
年度部门预算经当年市人大审议批准后,除特殊情况外,不予办理预算追加,在年初预算之外的追加支出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增加市本级预算支出的,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出台的政策规定;
(二)突发公共应急事件增加市本级预算支出的,包括重大灾情、疫情、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重点项目增加市本级预算支出的,包括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财政副市长的批示要求等;
(四)以收定支项目根据年度收入入库情况据实办理拨款手续。

三、统一规范预算追加审批材料
对于符合预算追加审批范围的事项,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转市财政局研究办理后,有关部门除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追加预算申请文件之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依据。

包括国家政策文件及项目背景材料;突发公共应急事件相关材料;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重点项目的相关文件依据等。

(二)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周期、资金规模、覆盖范围、受益人数、绩效目标、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等。

(三)预算安排。

有关部门(含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批复部门)按照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采购招标、土地拆迁、环境评价等影响项目落地的主要因素进行充分评估,科学预计项目投资及分年度“现金流”需求,最大限度避免财政资金沉淀浪费。

四、严格执行追加审核负面清单
市财政局收到有关部门报送的预算追加审批材料后,结合年初预算安排、部门经费结余、年度财力和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追加事项进行审核,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一)预算追加事项与年初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重叠。

(二)预算绩效目标量化不到位。

(三)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

(四)部门上年结转结余资金有调剂空间。

(五)当年部门预算未细化项目有调剂空间。

(六)截至当年9月底,部门预算仍未全部细化至具体用途和使用单位。

(七)预算追加事项不属于市级财政支出责任。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市财政审核追加预算资金总体规模及分年度资金安排,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其中,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原则上由市财政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有关部门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申请预算追加前,可参照上述清单内容进行自查。

2018年10月1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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