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8.20
•【字号】吉安监管危化字[2004]126号
•【施行日期】200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4]12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经营秩序,特制定《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吉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法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第三条省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第四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局应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程序填写制式表格,由省局组织市(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到现场进行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报告。

第五条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向省局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经审查符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规定的,由省局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期限
第七条省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局办理延期手续。

四、变更与延期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局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二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撤销与注销
第十三条省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