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执法的挑战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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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 给付义务。

•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 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
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
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任加大,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法院裁

•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 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
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
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
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 6.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 7.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 8.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 9.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 10.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谢 谢!
汇报结束
谢谢大家! 请各位批评指正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 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三条和最高人
• 2016年10月,最高法院部署知识产权跨区 域管辖工作,决定在南京、苏州、成都、 武汉四地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法 庭。
•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分 别以南京中院和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为基 础组建,按独立机构模式运行,并实行跨 区域管辖。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徐新 说,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发生在南京、 镇江、扬州、泰州、盐城、淮安、宿迁、
•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 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 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
•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 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 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
• 行政执法中,调取确凿证据并准确认定事 实
• 遵守程序 • 规范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 • 增强执法文书说理能力
• 裁量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引起的行政诉讼, 尽量争取法院适用变更判决而非撤销判决。

八、 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法律责
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执法的挑 战及其应对
一、行政诉讼起诉更加便利, 要求行政执法更加严格,避免被告
• 新《行政诉讼法》加强了诉权保障 • 1.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将诉讼客体由“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
政行为” • 增加了可诉行为的种类 • 将受案范围兜底条款“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的行为改为“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责任加重,要求行政机关认真 对待行政诉讼,以免司法制裁
• 1.被诉行政机关负责 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 当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
2.严厉制裁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 件依法受理。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 例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 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4号)第三条第二款,涉及 驰名商标保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 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 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政应诉工作
• 1.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 2.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 3.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 4.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 5.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五、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长,要求行政 机关严格履行告知程序
• 《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 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要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共同被告,行政机关要警惕原执法行为的“突然消失”
•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 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 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 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 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 新《行政诉讼法》在沿袭行政诉讼被告对其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将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关证据规则,上升为法律 并予以完善,有条件地允许被告或第三人补充证据,要求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件、行政赔偿补偿案件的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 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干扰减少 要求行政执法更加规范
• 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最 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 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 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 公安、检察机关。
•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 行政机关务必认真对待行政诉讼,规范自 己的诉讼行为,尊重司法权威,以免受到 司法制裁。
•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 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 的除外。”
七、行政诉讼裁判方式更加完善,要求 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化解行政执法争端
• 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突破之前行政 审判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改为可有限适用 调解。
六、行政诉讼证据与答辩规则更加完善, 要求行政机关要充分合理运用规则
• 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 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 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 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 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
•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 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 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 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 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
•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 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 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 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 告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 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 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 案件可以调解。
•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 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 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
•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 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 报复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
• 3.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加大 处置力度
•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 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 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
• 在基层 行政执法行为中,行政机关应当积 极履行告知程序,而且务必正确告知行政 相对人直接起诉期限。
• 建议将行政执法内容、救济途径和期限, 也告知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以便尽快确定直接起诉期限, 尽快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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