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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
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子产品与质量
【发文字号】国认法[2009]22号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法[2009]22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协定》内容说明见附件)。
根据《协定》规定,中新两国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在《协定》下获得认证进入本国市场的产品依据本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但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应当超出对从第三方进口到其
境内的相同产品的监管措施;中新两国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在对依据《协定》获得认证进入本国市场的产品的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为确保《协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质检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定》的实施,要加大对《协定》的培训力度,增强执法监管人员对《协定》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同时要加强行政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标准尺度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