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2008〕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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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8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8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8〕182号)
省地方铁路局:
你局《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请示》(鲁地铁发[2008]10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为促进我省地方铁路发展,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地方铁路运输成本影响,同意调整我省地方铁路坪岚线、益羊线、大莱龙线、青临线、桃威线、滨港线货运价格,即:普通货物(国铁1-3号<含3号>)运费基价由现行的每吨公里0.18元调整为每吨公里0.19元;特殊货物(国铁运价号4-6号)基本运价由现行的每吨公里0.24元调整为每吨公里0.25元;化肥运输价格按0.135元/吨公里计收。

其他事项仍按鲁价格发[2004]23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0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鲁财综[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鲁财综〔2011〕88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结合2010年我省设立、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情况,我们在《2009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到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而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征收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0〕160号)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以外的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国库管理,《收费目录》对此类收费项目在备注中进行了特别标示。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鲁价费发[2005]17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174号2005年9月28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补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政策的函》(鲁劳社函[2005]108号)收悉。

鉴于近年来国家职业(工种)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形式及我省鉴定机构的变化,经研究,现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所规定的职业种类(工种),对原工程目录进行调整补充,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见附件1。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D类补充技师和高级技师收费标准,补充后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职业技能鉴定知识考核实行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的,收费标准可在附件2知识考核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次增加10元,不再收取试卷费。

四、鉴于县(市、区)成立了鉴定中心,鉴定管理服务费收费办法重新明确如下: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鉴定收费标准15%比例分别从所属鉴定所(站)、县(市、区)鉴定中心收取鉴定管理服务费,其中市鉴定中心仍按鉴定收费标准的12%上缴同级财政、按鉴定收费标准的3%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五、根据鲁财综[2005]50号《关于上缴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资金的函》,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鉴定管理服务费基础上另按每人次4元的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不变),逐级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上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鲁价费发(2009)178号文

鲁价费发(2009)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50-70元/m3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5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1200-2400元/m8台田石堰1m以上,40-70元/m;1m以下,20-40元/m9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不包括田间毛渠。

鲁价费发〔2008〕178号

鲁价费发〔2008〕1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难以参照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2.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规定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即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为900元/亩,长清区为700元/亩。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过渡安置费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3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5.搬家费按照2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300元/人标准执行。

6.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

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

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德州地区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补偿标准备注1 平房砖混一级二层以下530-580(元/平方米)檐高2.8米以上,毛石基础,24红砖墙承重,水泥砂浆砌筑,上下圈梁,构造柱,木制双裁口门窗(铝合金或塑钢),纱门纱窗齐全,墙面水刷石或高档外墙涂料,内墙面仿瓷涂料,平屋顶,正规预制或现浇楼板屋面,防水保温层,瓷砖或水磨石地面,供水、排水、电照设施齐全,独立卫生间,卫生洁具齐全。

砖混二级二层以下400-450(元/平方米)檐高2.50米以上,毛石基础,24红砖墙承重,水泥砂浆砌筑,木制单裁口外门窗,外墙面水墙,水泥砂浆勾缝,内墙面普通涂料,预制或现浇楼板屋面,水泥地面,电照设施基本齐全。

砖木一级530-580(元/平方米)檐高3.20米以上,毛石或混凝土条形基础,24 红砖墙承重,上下钢筋混疑土圈梁,水泥砂浆砌筑,正规木制双裁口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纱门纱窗齐全,木制内门,出厦(承重柱或挑梁),外墙面贴瓷砖,内墙面仿瓷涂料,屋面防水处理,高档瓷砖或木地板地面,供水、排水、电设施齐全,独立卫生间,卫生洁具齐全。

砖木二级480-530(元/平方米)檐高3.00米以上,毛石基础,24红砖墙承重,水泥砂浆砌筑,钢筋混凝土过梁,木制双裁口外门窗,纱门纱窗齐全,出厦(承重柱或挑梁)外墙面水泥砂浆抹面,内墙面仿瓷涂料,苇箔板条抹灰吊顶,标准木檩条,红瓦起脊屋面,普通瓷砖或水磨石地面,电照设施齐全。

178号文

178号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 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 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50-70元/m3 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 0元/座5 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 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 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8 台田石堰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9 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 不包括田间毛渠。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同名1237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同名1237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
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作者:chn148 来源:未知日期:2010-12-1 15:57:55 人气:612
导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鲁价认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要点》的通知(二00八年四月三日鲁价认发〔2008〕59号)各市物价局:现将《2008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8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要点2008年,全省价格认证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物价、调结构、安民生、务发展、促和谐”的工作中心,依法开展价格鉴定与认证工作,充分发挥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作用,继续开展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创建活动,增强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力,开拓创新,服务社会,全面做好各项价格认证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山东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认真学习和领会省人大关于《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执法调研报告,以及王仁元常务副省长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逐步解决报告所提出的有关问题,不断规范相关领域价格认证工作程序、方法,确保价格鉴证条例落实到位。

二、切实做好各项价格鉴定认证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以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为基础,积极开展价格认证业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把价格鉴定认证工作融入到“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中去,在做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的同时,积极为党委、政府及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价格认证服务,树立良好的价格鉴定认证服务品牌。

1、继续做好涉案财物(特别是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业务,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业务质量。

2、发挥价格认证工作的行政支持职能,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党委、政府和价格管理决策提供有效支持。

翟宗云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强制措施类二审鲁01行终20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翟宗云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强制措施类二审鲁01行终20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翟宗云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强制措施类二审鲁01行终20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2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审理法官】孙宝林陈伟胡一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翟宗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翟宗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翟宗云【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马晓红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晓红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晓红【代理律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翟宗云【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权责关键词】违法行政赔偿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房屋建设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于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能用于经营性商业用房建设。

故,上诉人关于涉案房屋价值应按国有土地上经营性商业用房确定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涉案房屋明显不属于乡镇企业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其价值损失应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进行赔偿。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属于保障性质住房,本案中,上诉人家庭成员已经通过房屋或货币的形式得到安置,其住房的保障功能已经得到实现。

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以地面附着物的标准,确定涉案房屋本身价值并无不当。

上诉人称在起诉时提交了“房屋价值鉴定申请书",但庭审提交“周边房地产网络截图一份",主张涉案房屋单价为27000元每平方,并提出“(被告)如果没有证据应以我方提供的证据作为房屋价格或者对该房屋被告可以申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价格鉴定",说明上诉人并未实际提出鉴定申请,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未组织鉴定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___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10〕187号)

___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10〕187号)

___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10〕187
号)
本文档是关于___服务收费标准的概述,下文提供了一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一、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咨询、税务审计、涉税调查等。

二、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收费标准
1. 税务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___。

2. 税务审计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被审计企业的规模和税务风险等因素确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___。

3. 涉税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调查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时间成本确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___。

以上仅为一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能因具体项目和情况而异,建议与___咨询确认后进行收费。

> Note: 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请以___官方发布的《___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10〕187号)》为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财综[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价调发[2008]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01.22【实施日期】2008.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物价工作要点》的通知(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鲁价调发〔2008〕1号)各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2008年全省物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8年全省物价工作要点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2008年全省物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突出“稳物价、调结构、安民生、务发展、促和谐”,着力加强价格调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着力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着力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着力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努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价格问题;着力推动职能和作风转变,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价格服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上年平均水平之内,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全省物价工作的重点是:一、稳定市场物价1、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幅度。

凡是上年价格总水平涨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今年要有明显下降,力争控制在上年全省平均涨幅之内;凡是上年价格总水平涨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今年也要严格控制,力争不高于本市上年的实际涨幅;凡是月度涨幅突破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原则上不得出台除环保收费以外的地方调价项目。

2、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体系、品种体系、指标体系和质量考核体系,优化价格监测调查网点布局,强化价格跟踪监测。

建立重要商品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价格监测直报制度,加强重点商品生产供应定点调查,科学分析价格变动趋势,提高工作的预见性。

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鲁71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赵健【当事人-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赵永国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程雅琼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永国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程雅琼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永国程雅琼【代理律所】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赵健【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质证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赵健之母卢化兰在谢家村拥有住宅一处。

2018年12月16日,卢化兰与济南高新区东区建设安置指挥部、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谢家村委会签订《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辛庄安置区一期村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另赵健不是谢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名下有房改购房一套,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登记时间为2004年2月27日。

还查明,2019年11月22日,高新管委会向案外人赵红作出《关于赵健户安置补偿问题的答复》,载明“您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关于赵健户在东区谢家村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经转办至我单位。

惠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2008版)

惠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2008版)

浙财综字〔2006〕114号
丽计费管〔2002〕568号 取消家用小三轮车牌证费、人 力板车牌证费 丽计费管〔2002〕490号 取消操作证工本费 丽地价〔1992〕11号 本通知 取消超期领(换)牌证费
电动(燃油)自行车牌证 号牌18元/副,行驶证2元/证。 费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费 2.50元/辆 调换、遗失补领以上牌证 按同类牌证收 费
医疗保险 IC 卡遗失补发工 20元/卡 本费 农产品及药肥测试鉴定费 详见文件 农产品及药肥试验推广费 详见文件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农科院
按应建面积 2000 — 3000 元 / 平方米缴纳,具体收 浙价费 [2004]121 号,浙 费标准详见文件。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 政函 [2004]136 号,浙价 上建设的住宅以及农改居建筑免收。 费〔2005〕27号
人口和计划 生育
1
社会抚养费
2 1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 劳动争议仲裁费
县(市、区)级鉴定70 元/ 人. 次,市(地)级鉴 浙 价 费 〔 1997 〕 67 号, 定100元/人.次,省级鉴定110元/人.次 财综〔1997〕14号 浙价费〔2006〕302号
(1)
案件受理费
3人以下的20元/件,4-9人的30元/件,10人以上 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件 1、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300元/件; 2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分段累加收 费,但每件最高不得超过 3000 元:( 1 )争议金 额 1 万元以内(含)的案件,每件 500 元;( 2 ) 争议金额 1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内(含)的案 件,按 2% 收费;( 3 )争议金额 10 万元以上按 1% 收费 省级320元/人次,市级300元/人次,县级280 元/ 浙价费〔2001〕159号 人次 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并按隶 浙价费〔 2000 〕 186 号、 属关系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 浙政发〔2001〕35号 备案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门楼牌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178号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门楼牌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178号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门楼牌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门楼牌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178号二000年七月四日)省公安厅:你厅《关于规范门楼牌收费问题的报告》(鲁公户[1999]48号)收悉。

该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2000)42号文件批准立项,按照“适当对制作经费给予补充”的原则,现将门、楼牌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按照你厅《门楼牌编制管理规范化意见(试行)》(鲁公发(1999)28号)规定的各类门楼牌式样、规格及适用对象,核定各类门、楼牌工本费如下:1、小门牌(140mm×90mm)每个2元,大门牌(260mm×190mm)每个80元;2、旁门门牌(150mm×50mm)每个2元;3、临时门牌(140mm×90mm)每个2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临时门牌每个25元;4、平房栋号牌(大牌750mm×250mm、小牌500mm×250mm)每个80元;5、楼号牌(大牌990mm×250mm、小牌750mm×250mm)每个100元;6、楼房单元号牌(250mm×130mm)每个25元;7、楼内户号牌(100mm×60mm)每个2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门、楼牌安装费用。

二、目前全省在用的各类门、楼牌,凡能够满足管理需要的,仍继续使用。

查漏补缺更换损坏需要设置的门、楼牌,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安装并收取门楼牌工本费。

在用房屋、院落的门楼牌工本费由该房屋(院落)所有权人交纳;未交付使用的房屋、院落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1
•【字号】鲁价格发[2008]57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批复
(二00八年四月一日鲁价格发〔2008〕57号)
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2008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请示》(鲁出计发[2008]5号)和《关于申请核定轻型纸教材价格的请示》(鲁出计发[2008]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2008年秋季中小学义务教育教材及高中教材价格,按照我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6]13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同意50克、60克轻型胶板纸教材正文印张价格,按我省规定的相同色数和纸张规格70克、80克普通胶版纸教材正文印张价格标准执行。

三、我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试点期间所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教材招投标的价格政策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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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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