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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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81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8.25
【实施日期】202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81号)
《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25日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
(2020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
乘车人不得乘坐非法载客的前款车辆。
具体车辆类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载客行为,依法扣押车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
(二)上下班高峰期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批发市场、商场、医院、学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载客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载客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时,应当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被扣车辆。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扣押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应当立即退还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经公告三个月当事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押的车辆依法处置。
第六条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载客活动中,应当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
第八条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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