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督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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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督查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防范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质量不合格、施工不安全等不良现象,确保工程、生产、资金、干部“四个安全”,根据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印发的《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督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内容
督查项目是否按年度计划实施,建设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金管理是否规范透明,建设质量是否达标等。
具体督查内容如下:
(一)项目前期工作。
督查项目是否按照年度前期工作指导性计划按时完成前期工作;是否在批复开工时限内开工建设;倒排建设工期方案是否合理等。
(二)项目建设管理。
督查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三公示”等制度;项目建设进度是否执行倒排工期方案;进度控制与技术指导是否到位;是否能够在初步设计批复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及竣工验收。
(三)项目资金管理。
督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县级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资金以及铺张浪费等现象。
(四)项目质量与安全。
督查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相应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人员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切实履行质量与安全控制职责。
(四)项目监督与检查。
督查各项目区县(自治县)是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领导干部及参建人员是否违反廉洁从政等相关规定。
二、督查对象、方式和程序
(一)督查对象
列入全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具体包括重点小(2)型和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
(二)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现场检查与内业资料查阅、组织参建各方座谈等方式,具体由市水利工程管理总站牵头组织。
督查人员由组织方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同时邀请市级相关部门派员参与。
(三)督查程序
1.采取据实指定或者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具体督查区县(自治县)与对应督查项目,次月督查面达到100%。
2.听取项目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工作汇报。
3.查阅相关内业资料,主要包括查阅、核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以及“三公示”等制度执行情况;查阅、核实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料和招投标备案情况;查阅、核实项目建设内容与初步设计批复是否一致;查阅、核实工程设计变更及变更审批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查阅、核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财务资料,检查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根据需要延伸检查施工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查阅、核实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等相关文件资料和工程档案是否规范齐全,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4.检查项目建设现场,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建立,相关人员是否配备到位,是否持证上岗;检查建设项目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情况;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座谈,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履职,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是否合理,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是否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廉政合同》、《生产安全合同》等情况。
5.督查组会商督查情况,并与所督查区县(自治县)交换督查意见。
6、整理督查资料,建立督查档案。
督查组结合项目督查工作开展情况整理归档督查资料,建立督查项目台账,出具项目督查结论性意见。
7.对督查中所查找出来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水利局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以市水利名义向被督查单位下达督查整改通知。
8.跟踪督查整改落实情况,督促被督查区县(自治县)按期整改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凡参与项目督查的人员均与所督查项目绑定,若经督查项目建设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督查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立督查项目档案,对所督查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特别是对督查项目存在问题要有记载,并逐个跟踪问效,督促整改到位。
(四)建立督查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印发督查工作信息。
(五)严肃督查工作纪律,杜绝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禁止督查人员在开展项目督查过程中收受礼品、红包等违纪违规行为。
附表: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督查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