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山西柳林区块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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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山西柳林区块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19
•【文号】发改能源〔2018〕1373号
•【施行日期】2018.09.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山西柳林区块煤层气对外合作项
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发改能源〔2018〕1373号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审批〈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柳林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请示》(中联〔2018〕77号)和有关项目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山西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意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山西柳林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为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富地柳林燃气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3亿立方米/年,建设期为3年。

项目计划动用煤层气含
气面积162.48平方千米,动用煤层气储量151.97亿立方米;施工煤层气开发井218口,其中已完成试采井154口、新建开发井64口;建设集气站3座、末端增压站1座,敷设采气管线155.61千米、集气管线10.77千米。

四、项目总投资为25.6亿元人民币,按中外合作双方参与权益50%:50%的比例自筹解决。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设备自主研发,提高煤层气开发技术水平和采收率。

要严格按照开发方案提出的节能方案,加强节能管理,推广节能新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项目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固体废物排放、污水、粉尘、噪音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并使各项环境保护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以及重要材料等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与煤炭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加强沟通,实现资料共享,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范围内资源开发问题,切实做到煤层气与煤炭协调开发和安全生产。

九、批复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7—00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7—009号)、原国土资源部《关于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柳林煤层气开发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6〕100号)、《柳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富地柳林燃气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柳林煤层气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柳发改发〔2016〕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柳林地区煤层气资源开采产品分成合
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柳林煤层气开发项目矿权重叠情况说明》、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2017年企业财务报表、项目招标内容等。

十、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若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2 年期限届满的30 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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