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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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3]19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程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工作。
试运营验收工作是指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在完成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满足试运营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线路开通后试运营安全和满足基本服务要求。
(二)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要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和运营指标必须达到有关要求,同时应组织试运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试运营。
(三)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 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等。
(四)试运营验收的成果是各类验收意见书、合格证书和同意试运营的批准文件。
二、验收内容
专项验收项目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