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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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浙价认[2009]115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认〔2009〕115号)
各有关价格评估机构:
为及时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资格证书”)的重新认定工作,保障价格评估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 60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认定的范围
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
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均需申请重新认定。
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重新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重新认定资质的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一年度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价格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具有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近三年的业务工作报告和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二)申请重新认定资格的评估人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申请机构和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审批的资质、资格证书应当在资质、资格证书认定有效期届满90天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省物价局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重新认定。
省物价局审批的资质、资格证书应当在资质、资格证书认定有效期届满30天前提出申请,由省物价局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重新认定。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重新认定时,原有资质、资格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机构和申请人除需提交重新认定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价格评估人员(价格评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重新认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三)省物价局统一受理重新认定申请的机构为:浙江
省价格认证中心,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22楼,联系电话:
*************,联系人:许淼君。
附件: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略)
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略)
3.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表(略)
4.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表(略)
5.价格评估人员、机构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略)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