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细化造价咨询业务质量不达标扣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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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细化造价咨询业务质量不达标扣分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9.04.15
•【字号】东建市[2009]22号
•【施行日期】200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细化造价咨询业务质量不达标扣分标准的
通知
(东建市〔2009〕22号)
各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的精神,针对我市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执业现况及造价咨询业务抽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咨询业务质量,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第31条(不良行为代码J8-2-04)细化,制订《造价咨询业务质量不达标细化扣分标准》(以下简称《扣分标准》),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扣分标准》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
附:造价咨询业务质量不达标细化扣分标准.xls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每项咨询成果文件最高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