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海外联行、代理行人民币汇入款一律解付人民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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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海外联行、代理行人民币汇入款一律解
付人民币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
•【公布日期】1994.02.04
•【文号】中银业[1994]44号
•【施行日期】1994.02.0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海外联行、代理行人民币
汇入款一律解付人民币的补充通知
(1994年2月4日中银业〔1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总行就今年初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海外联行、代理行人民币汇入款解付问题,以中银业〔1994〕23号《关于海外联行、代理行人民币汇入款一律解付人民币的通知》一文下发各行。
在执行过程中,总行发现部分分行对此文精神掌握不一。
为统一人民币汇入款业务做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海外联行、代理行委托的人民币汇入款(包括对公、对私的电、信、票汇及旅行支票等)一律按1∶1解付人民币,不得折成外汇解付。
二、1994年1月1日后海外联行、代理行汇入的以CNY或RMB¥表示的人民币不是外汇人民币,仍应解付人民币。
(CNY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给我国货币--人民币规定的货币符号。
¥是我国国内规定的人民币货币符号,RMB¥是我国国内规定的外汇人民币货币符号,以区别于人民币。
对我国国内规定的人民币符号,国外银行并不了解,在办理汇款时,必然以CNY这个统一货币符号代表人民币。
特别在我国目前取销外汇人民币后,国外银行汇入的“CNY”或“RMB¥”汇款只是人民币汇款)。
请各行收文后遵照执行并通知所属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