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会计核算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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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
金的安全、合规和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等医
疗保险相关单位。

第三条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应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三)完整性原则: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四)及时性原则: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应及时、准确地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五)安全性原则: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应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医疗保险会计核算部门,负责医疗保险会计核算
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险会计核算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医疗保险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的会计核算。

(三)编制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

(五)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会计核算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内容包括: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

第七条医疗保险会计核算方法:
(一)收入核算方法:
1. 收入确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确认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

2. 收入计量: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

(二)支出核算方法:
1. 支出确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确认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

2. 支出计量: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计量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

(三)结余核算方法:
1. 结余计算:按照收入减去支出,计算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

2. 结余处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处理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

第四章会计凭证与账簿管理
第八条医疗保险会计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真实、完整、合法。

(二)有明确的日期、金额、摘要、附件。

(三)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医疗保险会计账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真实、完整、准确。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设置账簿。

(三)定期进行核对、清查。

第十条医疗保险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务报表编制与审核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

(二)真实、完整、准确。

(三)及时、准确地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财务报表的审核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保守医疗保险基金的秘密。

(三)严格执行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所属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会计核算;
(二)真实性原则:如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去向和结余情况;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业务;
(五)准确性原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安全性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会计核算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核算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会计核算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实施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二)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会计风险;
(四)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三章会计核算范围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范围包括: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算、退费等业务;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等;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增值业务;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六)其他与医疗保险基金相关的业务。

第四章会计核算方法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三)按照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四)按照会计期间划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会计科目设置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便于会计核算和管理;(二)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当满足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实际需要;(三)一致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当与其他相关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主要包括:
(一)收入类科目:如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等;(二)支出类科目:如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结余类科目:如基金结余、风险储备金等;
(四)其他科目: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六章会计凭证及账簿管理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包括:
(一)原始凭证:如收据、发票、结算单等;
(二)记账凭证:如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簿包括:
(一)总账:记录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收支情况;
(二)明细账:记录医疗保险基金的明细收支情况;
(三)日记账:记录医疗保险基金的每日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及账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二)会计账簿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三)会计凭证及账簿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七章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合规、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
(一)职责分离制度:明确会计核算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防止职务侵占和舞弊行为;
(二)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业务合规;
(三)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
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医疗保
险基金相关单位。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医疗保险基金各项收支,不得遗漏。

(三)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基金收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准确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准确无误,确保基金收支数据的准确性。

(五)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方法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六)保密性原则:对医疗保险基金会计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

第五条资产类科目包括: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
(二)应收账款
(三)预付账款
(四)其他应收款
(五)固定资产
(六)无形资产
(七)长期投资
第六条负债类科目包括:
(一)应付账款
(二)预收账款
(三)其他应付款
(四)短期借款
(五)长期借款
(六)应交税费
第七条共同类科目包括:
(一)库存物资
(二)待处理财产损溢
第八条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包括:
(一)实收资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成本类科目包括:
(一)业务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销售费用
第十条损益类科目包括: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外收入
(三)营业外支出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核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照实际收付金额进行核算,每日核对,确保余额准确。

(二)应收账款核算:应收账款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定期催收,确保应收账款及时收回。

(三)预付账款核算:预付账款应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核算,定期核对,确保预付账款真实、准确。

(四)其他应收款核算:其他应收款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定期核对,确保其他应收款真实、准确。

(五)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应按照实际取得成本进行核算,定期折旧,确保固定资产价值准确。

(六)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应按照实际取得成本进行核算,定期摊销,确保无形资产价值准确。

(七)长期投资核算:长期投资应按照实际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定期核算投资收益,确保投资收益准确。

(八)应付账款核算:应付账款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定期支付,确保应付账款真实、准确。

(九)预收账款核算:预收账款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定期核对,确保预收账款真实、准确。

(十)其他应付款核算:其他应付款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定期支付,确保其他应付款真实、准确。

(十一)短期借款核算:短期借款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定期支付利息,确保短期借款真实、准确。

(十二)长期借款核算:长期借款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定期支付利息,确保长期借款真实、准确。

(十三)应交税费核算:应交税费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定期缴纳,确保应交税费真实、准确。

第三章会计凭证及账簿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凭证包括:
(一)原始凭证:包括报销单、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

(二)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凭证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真实、完整、合法。

(二)内容清晰、准确、规范。

(三)填写齐全、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会计账簿分为总账、明细账和备查账。

第十五条总账应当按照会计科目设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各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明细账应当按照会计科目设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各项收支的详细情况。

第十七条备查账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各项收支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凭证、账簿应当按照规定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不得随
意销毁。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审计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
(一)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职责分明。

(二)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确保审批程序规范。

(三)账务核对制度:定期核对账目,确保账目准确。

(四)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财产,确保财产安全。

(五)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定期接受审计,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审计包括:
(一)内部审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进行。

(二)外部审计: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XX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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