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县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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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县集中供热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1.22
•【字号】静海政办发〔2015〕 6号
•【施行日期】2015.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县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的通知
静海政办发〔201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静海县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2日
静海县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供热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天津市供用热条例》、《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静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县供热工作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安全优先、属地管理、统一指挥、行业互动、及时报告、跟踪落实、分级管理、先期处置、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1.5 事件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停热时间等情况,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5万户以上供热,并持续48小时以上。
Ⅱ级(重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Ⅲ级(较大):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Ⅳ级(一般):非正常停热降温,影响5000户以下供热,并持续24小时以上。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静海县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供热指挥部),
总指挥由县政府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供热办主任担任。
2.1.2 县供热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处置本县区域内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县供热指挥部下设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供热办。
办公室主任由县供热办主任担任。
2.2.2 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县供热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县供热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县供热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编制、修订静海县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指导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县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等。
组织建设、管理专家组和应急指挥平台;监督管理供热应急队伍、物资和设备采购;承办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县供热办:负责全县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供
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县公安分局、县安监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进行供热安全事故调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负责指导相关舆情,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县建委:负责配合县发改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负责协调抢险事件中涉及县水务公司的相关工作;负责建委所属道路、桥梁等抢通,应急处置及道路设施占用、破路、恢复协调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督促协调县热电厂抢修及恢复供热机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燃气锅炉供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
县公安分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消防支队: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火灾控制与扑救。
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协助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县交警支队:负责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
县财政局:负责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供热企业单位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置,参与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
县水务公司: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县供热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县环保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检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指挥部。
县交通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道路占用、破路、恢复协调工作,及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前5至7天向县供热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为县供热指挥部提供天气咨询服务。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提供应急工作所需的通信资源;突发事件发生后,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提供应急通讯保障。
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内,供电设施的巡查、抢险,保障电力供应。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供热指挥部对成员单位的组成进行相应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按照县供热指挥部的要求,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村街、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县供热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县供热指挥部协调处置。
2.5 供热企业
在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本县各有关供热企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按照县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实施应急
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县供热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
2.6 燃气供应企业
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及抢修等的应急处置。
2.7 专家组
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家组,主要负责对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参加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为集中供热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根据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预防工作,包括:
(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燃煤、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
(3)加强采暖季供热安全运行检查;
(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6)加强新建供热设施的施工监护;
(7)建立危险源档案,定期开展供热设施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 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信息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1)预测我县未来连续5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万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1)预测我县未来连续4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3.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1)预测我县未来连续3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3)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3.2.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1)预测我市未来连续2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2)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3.3 预警的发布、解除和调整
3.3.1 预警发XXX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供热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或解除;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或解除。
县供热办会同供热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市指挥部的预警发XXX解除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市指挥部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县供热指挥部积极做好预警响应。
3.4 预警响应措施
(1)县供热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通知各成员单位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供热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市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间预警响应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4)建设并不断完善覆盖全县的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对热源厂、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进行监控。
(5)通过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平台,提前通知供热企业,做到早入手、早准备应对极端天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属乡镇、村街,并在1小时之内作出书面报告。
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设施名称、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联系电话;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2.2 发生管网泄漏,供热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情况。
4.3 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由县供热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立即赶到现场,成立县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县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
县公安分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和抢修抢险正常进行。
属地乡镇、村街负责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供热突发事件,由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Ⅱ级响应处置参照Ⅰ级响应执行,由县供热指挥部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到现场指挥。
4.3.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由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会同相关事发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相关镇街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4 响应等级调整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时,由县供热指挥部决定提高响应等级。
当供热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指挥部控制能力,由县供热指挥部向县政府或市指挥部报告。
4.5 信息发布
4.5.1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大、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较大供热和一般供热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5.2 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规范。
4.6 应急结束
在恢复供热后,由应急响应实施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报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5.1.1 县公安分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件调查创造条件。
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必要时对事件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为事件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
事故调查结束后,立即组织清理事故现场。
5.1.2 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
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县供热指挥部报告。
5.1.3 县供热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通信、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
5.1.4 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5.2 调查评估
5.2.1 由县安监局牵头,县供热办及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涉及供热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件结束后60日内将调查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指挥部。
5.2.2 县供热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5.2.3 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同时要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自身的应急处置预案。
5.3 善后处置
县民政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须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静海县供热办成立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各供热企业抢修队伍的协调调度工作。
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6.1.2 应急队伍的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集中供热应急处置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集中供热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6.1.3 各应急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县供热指挥部统一调动。
明确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6.2 物资保障
6.2.1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规模配置必需的应急机具、车辆和物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配备的抢险专业工具、设备和车辆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6.2.2 供热企业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向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并接受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督导检查。
6.3 资金保障
6.3.1 县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其管理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应急处置资金,用于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行、应急保障及采购应急装备的支出。
6.3.2 供热企业应在年度预算中对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
应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演练等。
6.3.3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企业年度预算安排的应急专项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供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处置资金。
6.4 技术保障
6.4.1 逐步实施热电联产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企业间的供热相互调度供应。
6.4.2 逐步形成以热电联产为主、清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集中供热管理新格局。
6.4.3 供热企业与供电部门配合加大投入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 县供热办依据《天津市供用热条例》有关条款,加强安全供用热宣传的组织管理。
7.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街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的工作内容,搞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
7.1.3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
7.1.4 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培训
县供热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供热企业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急抢险人员参加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 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县供热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
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的交流推广。
7.3.2 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供热办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2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街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
供热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县供热办公室备案。
8.3 县供热办结合工作实践每两年修订本预案。
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