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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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31
•【字号】陕政办字[2009]38号
•【施行日期】2009.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
度包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字〔2009〕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治理过度包装作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

各市政府要对本地区治理过度包装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治理过度包装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质监部门要将商品包装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标准出台后,要立即组织相关行业和企业贯彻执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场、超市等场所执行商品包装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研究完善遏制过度包装的价格措施,财税部门要继续研究完善促进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税收措施;新闻
宣传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倡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奢侈浪费之风;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方面要加强包装领域技术创新,促进包装业的健康发展。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包装有关标准和法规。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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