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林业局贯彻自治区南北疆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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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林业局贯彻自治区南北疆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新政办发[2003]148号
•【施行日期】2003.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林业局贯彻自治区南北疆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的进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于2003年6月和8月分别在南北疆召开了“自治区加快南疆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会议”、“自治区北疆经济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
为深入贯彻南北疆会议精神,促进我区林业健康发展,自治区林业局提出了《贯彻自治区南北疆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自治区林业局贯彻自治区南北疆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6月和8月分别召开了自治区加快南疆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北疆经济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
会议对促进自治
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全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实现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林业要进一步加快生态建设步伐,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要大力发展林果业和速生丰产用材林,积极培育自治区农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林果业发展步伐,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1.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目标,进一步加快林果业发展步伐。
发展林果业要坚持高起点、高科技、高效益的原则,按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把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做优的要求,合理确定林果建设比例,因地制宜,大力发展。
要打破区域、地域界限,按照一县一品、几县一品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快建成一批特色林果基地。
巴州、阿克苏、伊犁地区要建成以香梨、红枣、核桃、苹果为主的产业带;喀什、和田地区要建成以核桃、石榴、杏为主的产业带;克州、吐鲁番要建成以葡萄、杏为主的产业带。
还要积极开发酸梅、巴旦木、阿月浑子等具有鲜明南疆特色的优势果品。
近三年,南疆地区每年要新增林果面积150万亩,实现农村人均1亩园的目标,有条件的地方要达到人均1.5亩高质量、高效益林果园的目标。
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林果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30%。
要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在南疆环塔里木盆地形成1000万亩以上的特色优质林果产品产业带,瓜果产品总量达到2000万吨以上。
2.坚持林果产品标准化。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制定完善林果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各环节的标准,并使之与国内外质量标准相衔接,与现代化国际国内大市场相融合。
要按不同的林果产品制定不同的产品标准。
实行名特优林果品牌制度、商标保护制度、无公害检疫制度和产品认证制度。
组织和引导农民按照质量标准发展生产,全面提高林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3.推进林果业生产规范化。
林果产品要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范和加工包装规
范要求进行,在种苗生产、种植、嫁接、施肥、修枝、灌溉等栽培管理过程及包装、加工等各个环节实行规范化生产,加快林果业发展由传统的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生产方式转变。
制定和完善主要林果树种、品种的栽培、管理及其加工产品的规范化体系,特别是林果矮化密植、丰产栽培的规范模式。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规范的栽培模式对南疆地区现有100万亩低产果林进行改造,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使林果生产规范化上一个新的台阶。
4.发展林果业要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要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和引导林果生产、加工和销售,实现果品的规模生产,深度加工和精加工,提高附加值。
要采取鼓励措施,大力引进和培育林果产品保鲜、贮存和加工的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的发展带动林果业发展,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林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
组织农民建立果品生产、销售协会,推动林果业发展走产供销一体化的道路。
5.大力开展林业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化技能。
要培养一批农民果树嫁接员、技术员、林业工程师乃至林业高级工程师,使林业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受训率达到90%以上,果农受训率达到30%以上。
使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具备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专业化知识。
6.发展林果业要与退耕还林工程和“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等林业建设重点工程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凡按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营造连片并符合工程建设条件的,可以优先列入“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符合各项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可以享受国家有关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工程中,20%的经济林可以发展各种名优特林果;80%的生态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尽量种植红枣、核桃、山杏等生态经济兼用树种。
从当地实际出发,“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可以实行林果、果药、果棉间作,做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
7.抓好优良林果品种的选优、培育和推广应用工作。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和经济成分参与林果种苗生产,支持和引导有实力、技术水平较高的苗圃,立足本地,
培育适合当地实际的名优林果良种壮苗,为林果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要做好区内现有乡土林果资源树种及品种选优,建立优良品种基因库。
8.建立和完善林果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体系。
现阶段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林业部门要主动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和指导农民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果产、供、销、种、管、加服务体系。
为广大群众及时提供林果市场信息、技术知识和管理模式,参与林果市场开拓。
二、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
9.积极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优势产业。
要紧密结合农民增收,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步伐。
鼓励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田间地头和承包土地种植用材林,通过深化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新建100万亩速生丰产林,使木材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8%。
把巴州、阿克苏、喀什、伊犁地区建成我区较大规模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并逐步形成林纸、林板一体化产业。
10.在稳定林地所有权基础上,放宽、放活林地经营权。
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对平原地区现有人工林,大胆进行林权制度改革。
除国家公益林及风沙前沿、生态区位特别重要、采伐后难以恢复的森林严格保护外,其他农田防护林、薪炭林的经营权可以采取拍卖等多种形式,明确林木所有权,归农民所有,由农民自主进行经营、管护和采伐,保证采伐后及时更新。
鼓励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当前要重点推动国有和集体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流转。
对尚未确定经营主体或者经营者一时无力造林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其提供给有能力造林的组织和单位植树造林,所造林木归造林者所有。
11.农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用材林,农民有处置权、经营权、采伐权、收益权,其林木的采伐、运输、销售不需办理批准手续。
农民个人、农村集体、非公有制企业在非林地投资营造用材林木的,不列入林地范围,其经营权、采伐权完全放开,实行“谁造谁有,自主经营,自由处置,利益归己”的政策,按市场需求采伐、销售、加工。
林木所有者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免收育林基金。
对现有集体营造的林木,达到成熟期的,在保证采伐后及时造林的前提下有步骤地进行采伐。
12.鼓励以集约经营方式发展原料林、用材林基地。
积极发展木材加工业尤其是深加工业,提高木材利用率,增加产品附加值。
要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推广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方式,加快发展用材林,对龙头企业参与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的,在工程立项、林业贴息贷款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13.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用材林。
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国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工作人员,都可以单独或合伙投资参与用材林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他们参与林业建设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完善落实政策机制,促进和保障林业发展
14.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发展林果业、速生丰产林的积极性。
农民拥有的林地和种植的林果、林木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要依法坚决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要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中止和撕毁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经营合同。
要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使农民通过发展林果、种植树木得到长期的实实在在的收益。
对各类投资主体营造的林木,凡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宜林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植树造林
的,免征地方税。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以承包、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有偿转让和作价入股,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在不损害生态环境的前提下,30%的土地面积可用于其他经营。
16.改革现行平原林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采伐平原人工林收取的育林基金,只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
取消采伐平原人工林按销售收入征收2%护林防火费的规定;试行平原人工林木材疆内运输不再办理木材运输证。
林果业生产逐步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只征收农业税。
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等免征农业特产税。
林木种苗以及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取消原木的农业特产税。
17.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贯彻落实。
同时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18、实施退耕还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妥善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因此造成地方财政减收的,由自治区报国务院,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
19.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规范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对农民生产的木材允许产销直接见面,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增加林业产业发展的活力。
四、继续加强生态建设,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生态保障
20.发展经济,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发展方针,切实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生态建设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建立科学完
善的生态监测体系,强化荒漠化治理,坚决保护好现有天然植被,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要逐步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21.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加快造林绿化步伐。
在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治沙贴息贷款规模、扶贫开发项目、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等项目和资金方面,实行重点地区重点倾斜的政策。
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林业建设。
22.坚持生态效益第一的思想。
加强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巩固造林成果。
要巩固和发展绿洲内部农田防护林,同时保护和恢复绿洲外围和沙漠前沿的林木植被,沿农区外围营造大型防风固沙林带,逐步形成绿洲内外结合的综合防护林体系,减轻风沙危害,改善绿洲外围生态状况。
我区现有的平原天然林、荒漠河谷林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维系作用。
国家公益林及风沙前沿、生态区位特别重要、采伐后难以恢复的森林,要坚决保护,积极培育,严禁采伐。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扩大试点范围时,适当向南疆地区倾斜。
23.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依法保护森林资源。
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现象。
对非法侵犯林农合法权益、破坏森林资源的,要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