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压力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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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压力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6.23
•【文号】劳安锅局字[1995]36号
•【施行日期】1995.06.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液化
石油气储罐设计压力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劳安锅局字[199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我局陆续收到一些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来函、来电,反映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7、8条中规定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为
1.6Mpa,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中规定不一致,并询问如何正确确定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问题。
我局认为: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应严格按《容规》第27条的规定来确定。
GB50028-93中规定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计压力为1.6Mpa是不妥的。
根据《容规》第27条规定,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应以50℃为设计温度,并根据该温度和液化石油气的组份确定最高工作压力和设计压力。
以上意见,请通知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执行液化石油气储罐制造监检的锅检所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