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作为文化伦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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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作为文化伦理现象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沪)1995年05期,第59-71页
李鹏程,1944年生,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本文从文化哲学的高度考察了市场经济的前提、性质及其目的,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市场经济不是单纯的人的经济活动发展的结果,它有着一定的人类文化、伦理基础;第二,市场行为本质上具有文化伦理的性质,隐含着丰富的人文内容;第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合目的性”活动,其直接目的是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最终目的是优化人的生命存在。
据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形成、发展的文化背景及社会伦理条件,市场行为与作为其深层基础的文化伦理价值的关系,以及当前中国市场经济在其发展初期所表现出来的发展偏差等问题。
并指出建设“市场理性”、全面认识市场行为的性质及其历史使命,是当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市场经济”这个概念,在一向以政策为先导进行改革的中国,经过近十几年的波折,终于取得了合法地位;伴随着这种理论上的“突破”,现实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个剧烈的历史性巨变,“市场化”的潮流不但席卷全国经济领域,而且也在文化领域以及人的精神世界中,掀起了狂涛巨澜。
“市场经济”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早在十几年前,就成为一个不断被人们追问的问题。
如果说十几年前对“市场经济”的追问是力图在20世纪传统的民族思想框架中为这个概念找到一个“安身立命”之处、找到一个辩护的理论依据的话,那么,今天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追问,已经是从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来对人们的生存方式进行哲学化的,即文化─伦理化的深层反思。
也就是说,从文化和伦理的高度,来探究“市场经济”作为人的现实生命活动的新的、陌生的然而迫切的时代“秘密”,是哲学家面对强劲的“市场化”浪潮所应该具有的一种独特视角,这也是哲学家责无旁贷的时代任务。
只要我们把“市场经济”这个概念放在比财富经济学更为宽广的思想境域中来加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第一,它是人的社会历史活动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可能”出现的一种“人文”现象,它的出现,必然有一定的人类文化、伦理基础;第二,它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作为人的活动形态,它的主体是人,而不是“物”,作为经济学的主要概念的“物质财富”,只不过是人的活动的物化了的表现形式,所以,市场上的任何财富形式和财富运动,都隐含着丰富的人文内容;第三,人的市场活动,从人类总的文化趋向来说,有着深远而崇高的人文目的,而并非专嗜物质财富的、目光短浅的功利主义者所能看到的。
本文正是想从这三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一、市场秩序的文化伦理基础
“市场”作为在人类一定发展时期才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它并不是人的单纯的经济活动本身发展的结果,而有着并非经济可以包括的、深厚的、全面的人文原因。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欧洲近代市场经济起源的历史事实。
大家知道,欧洲近代市场经济最早发源于文艺复兴时代。
在14世纪的欧洲,地中海沿岸、大西洋沿岸和中、西欧的一些大河流域,先后程度不同地出现了近代市场经济的萌芽和一定规模的发展。
欧洲市场经济最初的历史之所以被“如此”书写,它的原因是什么呢?那就是它的文化伦理前提。
拜占廷城市在其最后时期所出现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由于按当时的交通条件来说,它处于世界的东西方文化的交汇处,几百年间东西方不同民族之间的斗争和它们
的文化(宗教、政治、经济、世俗思想等)影响的频繁交替和逐渐融合,使这里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具有显著的“交换”和“交往”色彩。
而商品交换只不过是这里的普遍的生活方式特性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而已。
意大利近代市场经济的起源,应该说基本上是得益于文艺复兴的文化思想活动。
换句话说,正是文艺复兴打破了中世纪教会统治所形成的专制主义文化对意大利人的束缚,为近代自由商人阶层的形成开拓了精神教化的道路。
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市场经济的兴起,明显地是与他们所促成的全球地理大发现有关。
而地理大发现的实际动力,其一是他们对意大利人在教会中、从而在地中海政治经济方面所占的优势的不满,其二是西班牙人在十字军东征中战胜摩尔人之后产生的向异教地区传播基督教的宗教狂热。
而荷兰市场经济的滥觞,同样与文艺复兴有关。
崇高的人文主义化了的基督教意识和辉煌的人文主义艺术(如弗莱芒画派的作品),使得荷兰人对人格的个体化的培养和对自由平等的理解在许多方面都超过了意大利人。
整整一个时代的满怀壮志的荷兰商人,就是在这种文化精神的熏陶和抚育下成长起来的。
至于说到德意志民族在近代市场经济发端时期的经济成就,我们不但不能不谈论日耳曼人在文艺复兴中接受到的来自意大利和尼德兰的巨大影响,更不能不谈到这个民族自身所掀起的、后来席卷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宗教改革运动。
马丁·路德解放了德意志人的精神世界,也解放了整个欧洲人的精神世界,加尔文新教为基督徒创制了新的生活准则。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说法,新教所倡导的勤俭、节欲和积累财富的创业责任感等伦理规范,是促成欧洲资本主义早期积累得以实现的基本精神动力①。
从对西方近代市场经济发端的历史过程的梗概式的简略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到,西方的市场经济,是有它的文化伦理基础的。
这个基础的文化大体上主要包括:一、由罗马法的私法所规定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系统;二、由基督教教义所阐明的平等学说(其中包括对亚里士多德经济理论中关于价格公平的论述的宗教解释);三、由文艺复兴所鼓吹的个人自由、人格崇高的世俗思想;四、由宗教改革运动形成的新教所倡导的禁欲、勤俭和聚集财富的近代观念,等等。
如果没有这些文化伦理基础,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界定,如果没有公平交易的原则,如果没有人在市场上的自由活动的权利、没有人在市场上作为生产要素而存在的自由,如果没有由新教伦理所支持的禁欲和勤俭所形成的早期资本主义的积累,西方近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后来的逐步发展和完备,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为正如马克斯·韦伯告诫人们的那样,由对财富的贪欲所引导的野蛮竞争,同以欧洲文化伦理的历史发展为其基础的、具有理性节制精神的近代市场经济,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②。
其次,我们来追溯一下中国传统中的“市场经济”概念。
根据中国古籍《易经》记载,在上古时代,中国就出现了市场交易现象(《易·系辞下传》:“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在古代中国长达十几个世纪的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中,《易经》所描述的市场交易现象一直存在。
古代中国的市场设置,在宋代以前,是“市坊制”。
即把市场设置在城市内的某一特定地点,官府对市场有着严格的管制制度,工商业者在市场内的一举一动,都不能越出“王制”和“礼法”的范围。
从根本上来说,它只是小农自然经济的附生现象和补充现象,受着封建政治的严格管制。
到了唐代,中国的市场经济发生了一些转变,唐以前以贩运和偶然交换为特征的商业,开始演变为城市内固定的“店铺商业”,出现了对日用品的经营,也出现了中介性质的商业机构“邸店”,同时还出现了兼营金融业务的“柜坊”和被称为“飞钱”和“便换”的汇票。
唐代对市场也有严格的管制,市场只能设在两京和州、县官府所在地。
官府有官员和士兵专门管理市场③。
唐代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因而外国商人来华经商的很多,许多“胡商”甚至深入中国的穷乡僻壤④,广州和扬州成为中国最大的两个国际市场,如广州划出固定特区,
供外商设市。
宋代的市场经济同唐代的基本相似,但近代“都市商业”的特点更明显。
从宋代开始,市场在城市中所占空间逐渐扩大,直至在城市中市场的区域限制被取消,对城市中商业活动的时间限制也逐渐地被限消。
中国城市的功能逐渐普遍地二元化,即城市既保持了原来的政治中心的职能,同时也几乎整个地成为大市场。
也就是说,城市逐渐商业化(即“坊”化)了。
而且,随着城市功能的这种转变,商业化城市中形成了繁多的专业市场,古代的宗教、民俗节庆(如庙会)也都具有了市场的功能。
这种发展到明代已经十分突出。
中国近代以前的市场的文化伦理基础是什么呢?从上面对古代市场经济的简单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直到明清之际,中国的市场经济,基本上仍然是封建小农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市场是因封建社会集权政治和小农经济的需要而设。
古代早期以来“在城设市”的市场存在方式,本身就说明了封建政治对市场经济的一贯的主宰作用。
中国古代中晚期,宋元明清几朝,市场经济的规模确实已经不小,其繁荣程度远远超过同一时期欧洲市场。
但封建政治控制着市场,市场作为封建社会关系的经济表现形式,这样一种社会结构模式却并未发生根本变化。
这种情况与西欧不同,西欧市场的出现,开始都是远离封建政治城市的,市场交往方式的扩大,使市场变为商业城市。
这标志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成长,它使社会结构二元化(如英国伦敦“新城”同威斯特敏斯特“老城”的关系,就很能说明这一点)。
另外,中国古代市场中的商人组织“行”的功能,主要地是以集体的方式应付官府对市场交易活动的干涉和管制,而市场内部商人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为准则的,并不像欧洲市场经济中的“行会”组织那样具有协调市场内部结构、主导市场理性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功能。
欧洲的市场发展为城市后,经历同封建贵族的斗争,取得“自治”的权利,这是整个社会市场化的开端。
而市场理性放大为自治城市的规章和法律,再放大为整个民族国家的宪法和制度,便是西方近代整个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走向。
而古代中国的市场,无论多么“发达”,都是由官府管制的。
至于说到明清之际中国商业城市中的反传统道德伦理的个人自由主义和享乐主义意识,我们应该把它主要地理解为市场经济为扩张自己的“规模”而对外在条件提出的一种思想要求,它还未达到形成市场理性的程度。
中国市场经济自身的理性之所以迟迟得不到的发展,是因为商人同作为古代中国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的农村地主之间、以及同王朝官吏之间,无论在社会身份上还是在政治功能上,都有着相当程度的重合或者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与欧洲中世纪晚期城市商人同封建贵族之间明显对立的关系在性质上截然不同。
同时,由于封建小农经济制度对“实物地租”的强调,使得城市手工业不能从劳动力、社会技术进步和产品供求上对市场交换形成支持,达到以市场行为来改变社会生活面貌的目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古代中国传统的“市场”概念,是与小农经济所赖以存在的封建文化及其伦理道德相联系的。
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市场经济基本属于封建主义文化范畴。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自身的传统发展,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而中断,出现了中西文化在中国(主要是在沿海地区)土地上的以冲突而共存的局面。
西方市场经济模式被在外国列强作为“通商口岸”的沿海城市加以复制,从而首先在中国沿海、然后在中国的经济发达地区,形成了中国传统市场同西方式的近代化市场二者互相影响、互相渗透“土洋结合”的发展趋势。
这种二元混一的市场经济,随着它的文化伦理前提,即中西文化之间不断进行着的互相融合和互相冲突的变化态势,或者缓慢或者较快地发展着。
在西方文化有较大势力的地方,如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下游地区、以广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东南沿海地带,现代化市场制度所具有的各种规范以至市场理性精神就比较多,而在传统文化占主要地位的内地,古代思想伦理所制约的古代商业行为,依然是当地市场的主要内容。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80年代中国市场经济得以出现和发展的文化背景及社会伦理条件。
人们都知道,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完全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如果没有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思想解放运动,如果没有对“文化大革命”的极左路线的否定,如果没有人们对社会主义文化和伦理的基本精神的重新思考和解释,没有对西方发展道路的重新评价,中国当代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难道是可能的吗?中国人的这种接续着“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新一轮的文化反思,包括从政治上提出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任务,对法律的重要性的强调和多项制度的逐步民主化和分权措施的实施,从而对过去实行的中央绝对集权主义的否定,这些都导致了对作为集权主义政治在经济领域内的表现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弊病的批判,直至对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否定;与此相呼应,在哲学和以它为集中表现的精神文化领域内,出现了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新推崇,对认识论领域和历史哲学中的“主体性”理论的强调,从而对作为“个体”的人的社会活动的合法性的承认,“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就是对个体的社会差别的合法性的肯定。
所有这些,都为市场经济的合法性做了奠基性的工作。
同时我们还必须从另外一个侧面来看看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状况。
当人们面对市场领域内法制不完善、不平等竞争、欺诈行为、假冒伪劣、牟取暴利、甚至以暴力强迫来实现交易等等现象时,都会感叹“人的素质”太差。
这种感叹说明了人的素质对于建设规范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必要。
人的素质是什么?就是民族的文化伦理状况。
在计划经济体制被否定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确实从旧有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了。
紧接着的问题就是,思想被解放以后,它应该处于轻松浪漫的绝对自由、自发状态呢?还是应该以理性的方式给自己提出重新规范自己以担负推进社会历史的任务?答案只能是后者。
在经济领域内,这个任务的实现,就是建设“市场理性”。
如果这个任务不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缺乏可靠的当代文化伦理基础,而必然自发地把古代传统遗留下来的“市场”观念作为认识和指导市场行为的文化伦理财富。
但由于时代的变迁,小农经济的文化伦理从社会结构整体意义上来说已经没落,它已无力构成一种现代经济秩序,所以,以这种文化伦理为潜在支持的市场经济,必然因缺乏现代市场理性而处于混乱之中。
这也许就是我们今天市场经济存在混乱现象的根本原因。
二、市场经济行为的文化伦理性质
市场行为一般地被人们理解为“经济行为”,这似乎是理所当然、不足为奇的。
经济行为以其同物质财富、同货币的紧密联系,反映出市场行为同政治行为、精神文化行为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类型的区别。
但是,在文化哲学家看来,这仅仅是文化现象。
为了认识和解决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只看到现象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必须“透过现象”对市场行为的“本质”进行一番分析性的解释。
最简单的交换行为是由两个作为“商品交换者”的人来进行的。
也就是说,市场是因为有交换者的存在而才能存在的。
交换双方都想用自己拥有的产品来“换取”他人拥有的、对于他人来说是多余的、但对于他们各自来说都是需要的产品。
这种市场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简单交换”。
这种交换行为的发生,按人们一般的说法,似乎仅仅是由于交换者物质生活的需要,促成了市场交换行为的实现。
这种简单的答案并不能使人满意。
因为“物质需要”也可以促使人们自己去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也可以促使人们用暴力去掠夺,或者用巧智去骗取、偷盗他人的财富,这两种方法都说明,人完全可以不用同他人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方式来达到目的,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
这种诘难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人之所以偏偏要进行市场交换,而不去自己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全部物质生活资料,也不去以抢掠、欺骗和偷盗的方式达到满足自己生活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的目的,一定有一个“必然性”在其中。
这个必然性是什么呢?其一,它就是人对自己的人格(人之
所以为人)所作的文化理解。
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这种理解是人对自己的一种客观性的评价,一种自我限制、自我设计和自我要求。
人根据这种自我理解来“判断”自己“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来“规定”自己“应该”干什么和“不应该”干什么。
如果人认识到自己本身并没有能力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物质生活资料,如果人觉得自己不应该去抢掠、欺骗和偷盗他人的财富,而同时又能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获得他人生产的物质生活资料,那么,在这种文化伦理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交换才成为必然。
其二,这种必然性也是人对他人的一种文化理解和信任。
这种理解和信任,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交往中逐渐建立起来的,当它们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人才能把他人看作合格的“交换者”,才有可能去同他人进行市场交换活动。
这也就是说,只有人认为他人具有同自己一样的文化品格的时候,他们之间的市场交往活动才能产生和发展。
反过来说,如果人发现他人是掠夺者,是偷盗者或骗子的时候,他是绝对不会把那个人看作与自己具有同样“人性”的交换者的,是绝对不会同这种人进行市场交往的。
可见,“交换者”这个概念包含着丰富的文化伦理内容。
因而我们说,市场行为是人的文化伦理素质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如果一个社会的人们普遍地不具有这种文化伦理素质,在这个社会中就很难形成真正的市场。
市场活动要求人把自己、同时也把他人当作“人”来看待,并承认人与人之间以“文化伦理”的方式而不是以野蛮的方式进行交往的可能性,承认人与人之间通过市场交换进行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互补、从而达到生命存在质量的共同提高的可能性。
因而,从对这种最简单的交换行为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市场行为是文化伦理行为。
简单交换活动只是我们对市场行为的基本性质的抽象设定,实际上,当交换活动形成为市场的时候,它决不是只有两个交换者参加,而已经是有多个交换者参与其中。
因而十分明显,市场活动是群体性的“社会”活动,市场就是一种社会形态。
虽然交换者个人在市场上同某一个具体的他人的交换,是一种偶然的选择,但是,交换的实现,必然都依据着一定的、被所有参加交换的人共同认可的市场规则。
实际上,具体交换行为每一次通过选择的实现,都是交换者对预先共同认可的市场规则的一次实践和维护。
任何想进入市场从事交换的人,必然首先都要通过各种方式习得、并从内心承认市场规则。
当人想作为交换者进入市场以后,他只有按照市场规则行事,他的行为才能被他人所承认,他所期望的与他人的交换才能实现。
所以,市场规则是任何一个要从事市场活动的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它是市场的灵魂。
这种规则是否应以书面的方式写出来张贴在市场中,并不重要;而唯一重要的是,它必须存在于人们心中。
它是要进行市场交换的人们的共同意志。
所谓市场法,无非就是以一种严肃而恰当的方式,对这种共同意志的郑重强调,并对违反它的行为采取明确的惩罚措施。
由此可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必然以人们的共同意志的形成与发展为其前提。
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的提高,明显地与人们交往范围的扩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成正比。
人类社会循着从部落、氏族到民族国家、以至国家联盟的发展道路扩大着自己的规模,市场也就从小地区市场、大地区市场,发展到统一的民族市场和国家市场、以至国际市场、全球统一市场。
市场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表现着人的共同意志的规模和程度的提高。
从这种角度来理解,当前关于关贸总协定和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与其说是经济活动,毋宁说是在现时代的情况下,形成许多民族的共同意志的努力更为准确。
维护市场得以存在的共同意志,就是“市场理性”。
市场理性一方面表现为市场内部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市场外部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市场的维护和支持,这包括从政治、法律、社会结构、科学技术、精神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市场的积极作用。
市场的共同意志表明,市场行为的本质是社会行为,是文化伦理行为,它也告诉人们,市场行为决不只是“交换”的一瞬间的行为表象,而具有着存在于市场内外的广大社会和精神领域的深厚的文化伦理根源。
在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作为“产品交换”的场所,是社会生产领域的附属领域。
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