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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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电气化局集团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企业和谐发展,依据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各单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的单位领导人员范围包括:
(一)集团公司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或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负责人等)。

(二)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指挥部)主要领导人,包括:项目经理(指挥长),党工委书记,分管或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副经理(副指挥长、安全总监)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
照逐级负责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责任人触犯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

第七条各单位发生因工伤亡责任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铁路营业线行车险性以上责任事故以及季度内连续发生两起(含)以上铁路一般行车责任事故,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进行交班并上缴个人书面检查。

第八条事故责任认定以按规定权限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或经地方相应政府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裁定书为依据,铁路行车事故按铁道部或路局有关规定执行,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及有关规定,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委员会可以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大小提高或降低行政处分等级。

第十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违反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故意隐瞒事故、谎报、拖延不报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处分等级升格处理;单位发生非责任因工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应等级的责任事故处理,并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因工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责任因工伤亡事故未超过集团公司下达年度控制指标的单位,且未对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集团公司免于对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年度内发生一次因工责任死亡1人的事故单位,除按第二章第七条执行外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工程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人的因工责任事故,对主要领导人员(含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以下同)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其他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人因工责任事故,对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对年度内发生一次因工责任死亡2人的事故
单位,除按第二章第七条执行外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工程单位发生一次因工责任死亡2人事故,对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其他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因工责任事故,对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对年度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除按第二章第七条执行外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工程单位发生重大因工责任死亡事故,对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领导人员视事故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其他单位发生重大因工责任死亡事故,对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

第十五条对年度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因工责任伤亡事故的单位,除按第二章第七条执行外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工程单位年度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因工责任伤亡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以上处分。

2、其他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因工责任伤亡
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发生特大及以上因工责任伤亡事故的单位,除按第二章第七条执行外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地方政府和上级处理意见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对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2、对行政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引咎辞职。

3、对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领导人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施工生产区域内非公有道路发生交通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按第二章第七条执行外并按照本章第十一条至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发生公共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单位,除按第二章第七条执行外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行政主要领导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安全管理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的单位,视事故严重程度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对
导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单位发生机械设备、环境污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如火灾、爆炸、锅炉、压力容器、触电、群体踩踏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构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事故等级及影响大小,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四章铁路行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铁路营业线行车事故的处理、定性、定责,以铁道部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意见为依据。

铁路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二十一条对在铁路营业线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单位,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铁路营业线发生行车险性责任事故或季度内连续发生二次行车一般责任事故的单位,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包括主管施工生产和安全管理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在铁路营业线发生行车责任大事故或年度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险性责任事故单位或季度内连续发生三次(含)以上行车一般责任事故的单位,对单位主要领
导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铁路营业线发生行车重大责任事故或旅客列车行车责任大事故以上事故等级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主管施工生产和安全管理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人已在因工伤亡事故中死亡的,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相关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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